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涉外案件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3-25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97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二百四十九条【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法律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当事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采取保全措施,在涉外案件中显得尤为必要。涉外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方面的案件,由于事件的发生往往带有突发性特点,争议的财产数额一般又比较大,而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一般在我国领域内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旦一方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出卖,就会给案件的审理造成困难,即使作出判决,也会使判决内容难以执行,甚至根本无法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和最终的实现。因此,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之前,原告起诉的同时,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一方的申请,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强调的是,涉外财产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一)诉讼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本法的法律规定在提起诉讼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并说明诉讼保全的必要性。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前保全的申请与执行

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因此,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诉前保全,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者处分财产,而债权人又来不及起诉。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是指如果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一旦被转移或者处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就难以实现。

由于申请人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不预示着申请人一定胜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也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无误,因而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有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是否真正享有法律法律规定的权利,人民法院尚不能认定,将来是否提起诉讼,也处于不确定状态。为防止保全错误,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因此,法律法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采取诉前保全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以便于在申请有错误时,赔偿因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损失。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受当事人诉前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诉前保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诉前保全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上的损失。根据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二是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仍不还债,而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也不起诉,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应当提示的是,人民法院裁定准予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这一期间比国内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起诉的期间要长,法律规定三十日的期间体现了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按照本条法律规定,对于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人民法院认为是可靠并且充分的担保,该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银行信用担保、现金担保、车辆等动产和房屋等不动产的物的担保,也可以是商标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的担保。

第二百五十二条【涉外案件中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

第二百五十二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涉外案件中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有误应当赔偿被申请人损失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争议财产数额一般比较大,而事件的发生又往往带有突发性特点,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一方可能将财产转移、隐藏或者出卖而给案件审理造成困难,即使作出判决也会使判决内容难以执行,此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民事诉讼中关于诉前财产保全

涉外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不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一定与法律所承认的实体权利一致,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以便于在申请错误时赔偿因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带来的财产损失。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同时,根据本法第二百五十条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此外,因申请人逾期不起诉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被裁定保全而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应予以赔偿。

(二)民事诉讼中关于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对于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的裁定应当自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申请人不享有实体权利而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

第二百五十三条【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法律规定。

对涉外案件财产保全监督的法律规定,体现了财产保全制度在涉外案件和国内案件中的区别适用。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相比,有以下三点区别:一是启动诉讼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案件的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涉外案件的财产保全,只能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案件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而涉外案件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对涉外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的主要原因在于,涉外案件中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多是船舶、航空飞行器等特殊动产,例如海事诉讼中常涉及财产的扣押和船舶的扣押,如果扣押后无人监督,很可能被人破坏或者驶离港口,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防止已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被转移或者动用,对保全的财产实行监督就很有必要。因此,本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实行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如民用航空主管机关或者海上交通安全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因实行监督而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四条【执行员执行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命令】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

【解释】本条是民事诉讼中关于执行员执行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命令的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是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手段。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已经消灭,或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无必要时,财产保全应当解除。比如涉外民事案件中,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保全后,三十日内未起诉;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或者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撤诉并被法院准许;或者被申请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案外人对采取保全的财产提出异议成立的,以上情况均构成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解除保全的命令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