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第三人介入的执行和解协议应具有可诉性本案的实质在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换言之,执行和解的性质究竟是纯私法行为还是纯诉讼行为,对此问题,理论界见仁见智,争议颇多,司法实践中处理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应区分单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有第三人参与情况下的和解协议之不同,分别予以处理。在单纯由申请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的情况下,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应无争议。
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应分别判决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它要求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应予以追加,法院还必须合并审理作出合一判决,避免因分别审理和判决导致分割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在联系,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对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要准确把握,以避免给当事人增加诉累及造成不必要诉讼资源浪费。
本案是非法同居还是无效婚姻在我国婚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现实生活中又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形,如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早婚、无效的婚姻等等,因此法律又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两份证据前后矛盾咋办该县公安局出具第一份证明,证实张老师摩托车被盗属实,后又出具第二份证明,回避张老师摩托车被盗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证据认定原则,应以第一份证明为准,责任人即学校应当赔偿。遂根据《民诉法》关规定,于7月26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该例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证据矛盾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的判决既显示了公平、公正,又为今后判案做出了典范。
本案举证责任应有谁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分担。”本院被告已将原告财物转移占有,举证比较方便,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被告有能力举证而拒不举证,法院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后果被告根据该案情况依照上述办法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有依据的。该中止通知书说明,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由于存在和发生了特定原因,致使其无法继续进行对原告作出工伤认定而暂时停止作出,且中止通知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已产生约束力。这种行为,并不是完全停止,而只是一种程序上的中断,当中断的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工伤认定,被告的行为并无不当。
担保和解协议能否被直接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执行刘某担保房产。本案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案外人刘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而不是向法院提供担保。此种担保属于普通担保,不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既然赵某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李某只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法院恢复执行后,法院也应当执行原债务人赵某,而不应当执行担保人刘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探析因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侵害的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而该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且虽然人身损害案件具有财产性质,但其是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诉讼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括在“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中,所以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非财产案件来交纳诉讼费。
从本案看亲属作证的证明力关于证言的可信性。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
该案构成侵权还是无因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和齐某间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由林某、陆某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齐某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主动地为林某夫妇提供服务,构成无因管理。林某夫妇应对齐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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