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证据前后矛盾咋办?
作者:内乡法院 群言 王群
打官司时,往往会遇到同一证人就一事实出具两份前后矛盾的证据,这些矛盾证据该认定哪个方彰显公正?或者都不认定? 内乡法院审结一例摩托车被盗赔偿案就遇到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两份证据前后不一致,上诉后7月26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以第一次证明为准”,责任人被判令赔偿车主3675元。
2004年8月2日12时许,住南阳市宛西中等专业学校家属院的张老师,停放在所住楼房楼道内的摩托车被盗,张老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学校报案。案件侦查中,张老师认为,他按月向家属院管委会交纳4元物业管理费,对其损失,学校应当承担。但学校认为家属院管委会不属其管理范围,拒绝赔偿,双方形成诉争。经内乡县价格中心评估,张老师被盗摩托车价值3500元,其办理行车证175元、驾驶证290元。
一审庭审中,为支持张老师诉请,该县公安局于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以证明张老师摩托车确实于上述时间和地点丢失。据此,内乡法院以家属院管委会不是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学校承担为由,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张教师车辆损失3500元及办理行车证费用175元,两项合计 3675元,因张老师办理驾驶证费用不属实际损失,故该诉请没被法院支持。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学校不服,在法定时间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庭审中,学校向法庭提交该县公安局出具的另一份证明,证明张老师曾于2004年8月2日16时许报案,称其摩托车被盗,此案仍在侦查中,落款同样加盖有公章。不难看出,该证据只能证实一点,即“张老师曾报案”,但“其摩托车是否被盗尚不确定”。这与第一份证明“证实张老师摩托车确实被盗”大相径庭。
本案中,公安机关出具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据,二审法院若采信第一份证明,则张老师官司必“赢”;若采信第二份证据,则本案可能被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或二审法院直接改判“驳回张老师诉请”,不仅张老师白打一场官司,而且还要倒赔进去一、二审诉讼费共计400元。
案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该县公安局出具第一份证明,证实张老师摩托车被盗属实,后又出具第二份证明,回避张老师摩托车被盗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证据认定原则,应以第一份证明为准,责任人即学校应当赔偿。遂根据《民诉法》关规定,于7月26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该例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证据矛盾案”落下帷幕。二审法院的判决既显示了公平、公正,又为今后判案做出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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