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调研
作者:郏县人民法院 刘晓军 马唷清
近年来,郏县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牢固树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司法为民、利民、便民的有效途径,转变司法理念,改进审判作风,努力构建诉讼调解,及时化解了大量的民事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为郏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笔者通过对郏县法院近三年来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法院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2009年-2011年法院民事案件审结情况
年 度 收案数 结案数 结案率 判决 判决率 调解 调解率 撤诉 撤诉率
2009年 929 885 95.3% 275 31.1% 269 30.4% 330 37.3%
2010年 994 982 98.8% 233 23.7% 263 26.8% 476 48.5%
2011年 1117 1099 98.4% 300 27.3% 310 28.2% 474 43.1%
合 计 3040 2966 97.6% 808 27.2% 842 28.4% 1280 43.2%
通过对法院近三年来审结的民事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新形势下,法院的工作任务逐渐加大,民事案件收案数、结案数逐年增多。三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3040件,审结2966件,结案率为97.6%。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08件,判决率为27.2%;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有842件,调解率为28.4%;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有1280件,撤诉率为43.2%。
(二)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
在当前的调解机制下,调解的公正与效果需要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敬业精神和对调解规律、技巧的理解和掌握。我院的具体做法是:
1、营造调解氛围。我院要求每一个法官树立现代调解理念,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做好调解工作,努力营造“人人重视调解、人人参与调解”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充分认识加强调解工作是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本质要求,是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要求法官把调解作为民事审判工作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来定位和实践,用诚心用真情用法条去调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提高调解能力。调解能力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能力,调解能力的高低是直接影响调解成功率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法官调解水平高,就善于掌握当事人的弱点,攻破其心理防线,化解矛盾,促进调解成功。
(1)我院按照“建学习型法院,当学习型法官”的要求,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选派法官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邀请知名学者、教授和上级法院资深法官到本院授课,指派本院理论水平较高、司法经验较丰富的法官进行调解业务专题讲座,注重提高调解能力。
(2)我院与司法局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分析近年来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加强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审理的建议和意见,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人民调解案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将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并针对办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开展司法建议。
3、讲究调解艺术。在司法实践中,我院注重及时总结提炼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努力提高调解艺术,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三步”:是指开庭前、庭审过程中和庭审结束后。庭前调解,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针对大多数被告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在真实和可靠的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及时进行调解。其次是在经过起诉、提交答辩状或庭前证据交换后,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认识,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增加了调解的可能性。庭审过程中,根据庭审的进展情况,特别是案件的事实已基本清楚,又具备了充足的调解基础。庭后调解,庭审结束后、案件宣判前再进行调解,由于此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怀有猜测心理,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行调解,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2)“四心”:即接待当事人要有爱心;听取意见、处理问题要有公心;采信证据要细心;调解说服教育要耐心。在做调解工作时,法官要把当事人当成朋友看待,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巧妙运用语言技巧,缩短法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3)“五法”:①思想疏导法。即通过直接询问、旁敲侧击等方式,摸清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观点和态度,找到其思想症结所在,再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令其心甘情愿地接受调解。②情法交融法。即用家庭成员及亲朋好友的劝说感化当事人,使双方清除旧怨,重归于好。③趁热打铁法。即避免案件拖得时间太长,采用简易程序及时开庭调解处理,避免和防止案情节外生枝。④衡量比较法。即对每一起案件都进行分析研究,从中寻找可供调解的因素,制作最佳调解方案,使人员、精力、时机在最佳状态下运行。⑤追根寻源法。即在诉讼中,注意通过与当事人交谈,进行相应的调查,尽可能找到当事人的“主心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们来协助做当事人的工作,促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
二、法院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院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法院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影响调解适用率。近年来,我院民事案件逐年增长,而法官人数在一定时期内却相对稳定,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致使法官办案压力大。而民事调解工作往往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作用下,法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开展调解工作,影响了调解适用率。
(二)个别法官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法官认为法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当以判决为主。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从而一味强调判决,能调解的案件不去调解。有些法官仅把调解当作回避办案风险的手段,对案件处理把握得准的案件,不愿花时间去做调解工作,遇到把握不准的案件时才想方设法进行调解,对调解工作有功利性倾向。
(三)调解方法欠当及机制不健全,调解质量或效率仍不高。由于个别法官在调解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较大,常使当事人在无准备的情况下被突然通知调解,使其因准备不足而处于劣势;调解时不注意发挥释明引导作用,使调解基本处于当事人自调的状态等,从而造成调解质量的低下。造成当前调解效率不高的原因,既有法官调解技巧、语言表达能力、自身人格魅力方面的因素,也有因案件复杂、难度加大,对案件的驾驭能力不足,抓不住争议焦点的原因。
(四)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存在强制性调解现象。一些审判员为了迎合考核指标和减少裁判风险,过分追求案件的调解率。不管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就给当事人施加压力,迫使其同意调解。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时,不及时依法判决,而是冷处理一段时间后继续组织调解。这种功利主义色彩浓厚的强制性调解,弱化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忽视了案件的调解质量,导致调解反悔率和调解结案案件的申请执行率不断增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违背了调解制度的自愿原则。
三、对策和建议
针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以期能够将调解的作用发挥的更好,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的灵魂,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案件是否调解,通过何种方式调解,都应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公序良俗。当双方都不愿意调解或各不相让,调解不成时,要及时作出判决。
(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调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学功底,还需要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因此,法官要及时补充新知,做到见多识广,学会把握当事人的庭审心理活动。要采取以老带新、集中培训、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培训,使法官尽快适应调解工作的需要。要使法官养成耐心细致、不急不躁的工作作风以及善于抓住焦点、掌握调解时机和火候的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有的放矢做好思想工作的能力。同时,正确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做到案结事了。
(三)完善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动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不断健全调解激励机制,着力研究提高调解工作热情和效率的方法,加大司法投入,解决调解经费不足、条件欠缺等问题。继续坚持实行绩效考评机制,不断完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启动审判业务专家、办案能手的评选,切实加强表彰宣传工作,对涌现出来的“调解能手”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通过这些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法官调解的积极性,推动法院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拓宽调解渠道,有效化解纠纷。以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为契机,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拓宽调解渠道,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形成合力。加大诉前调解和庭前调解力度,减轻庭审和裁判的压力。既能提高调解成功率,也有利于实行繁简分流、调判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还应积极开展巡回就地办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营造氛围。妥善处理好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延伸调解工作的服务职能,使调解的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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