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陕县法院 兰欢
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有效手段,化解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亦为西方法律界誉为行之有效的“东方经验”。但当前时期,尤其随着“调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调解在化解大量矛盾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作为调解主力军的人民法庭表现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更加突出。人民法庭工作人员紧张的局面一直未能缓解,近年来更有加剧趋势,法庭工作人员不但要接待大量的到庭当事人,还要办理大量的案件外工作,开展调解工作所需的人员和时间无法保障。
二是法庭的办公、办案经费明显紧张。正常的车辆用油尚不能保障,调解处理案件费时、费力、费钱,需要经费作支撑,但基层经费短缺,无法保障。
三是主动调解容易引发当事人新的不满。部分案件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因法律规定调解要坚持自愿原则,当事人据此对法官的主动调解表示不满,并有可能因此引起新的信访案件。
四是大量做调解工作致案件审限无法保证。调解工作量大,周期长,加之法庭受人员少、经费短缺的限制,一部分案件不能及时办结,正常的案件审限无法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法院的及时确认,往往容易引起权利受损一方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
针对该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增加基层法庭工作人员,追加办案经费,为法庭开展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保障。二是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意见,规范调解工作,使法官在调解案件时有章可循。三是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调解合力,促进法院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明确界定不适宜调解的案件范围,要求法官对此类案件要及时处理,依法裁判,及时保护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和维护法院权威。结合基层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基层法庭办理的以下几类案件不适宜调解:一是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三是经传票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案件;四是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婚姻家庭纠纷等法律规定应当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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