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运用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王永兴
在基层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面对如此众多的此类纠纷,如何运用好调解武器,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我们基层法庭法官充分发挥我们的智慧,积极迎接新的挑战。下面笔者就基层工作中处理婚姻家庭类纠纷谈一点体会。
一、农村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的特点
1、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对待诉讼活动消极。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法律意识不强,知法、遵法、守法的意识不够,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对当被告打官司不认同,认为是一件丢人的事儿,消极被动的应对诉讼活动,造成基层法官工作量无形增大,例如笔者办理甲某诉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均在外地打工,因发生纠纷,甲某回到家中起诉要求离婚,当本院向乙某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手续时,乙某已换了工作单位,材料被退回,电话告知时其称回不去,对方愿咋折腾咋折腾;询问乙某甲某新地址时,乙某称不知道,出去这么长时间了,愿咋办咋办,造成案件悬而不决,致使诉讼的具体程序无法启动。
2、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使案件易引发群体性对抗。农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事实一般化较清晰,但是案件的影响大,因为农村是熟人社会,案件当事人基本都生活在一个自然村中,很容易造成群体性的案件,往往一个纠纷的形成,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参加诉讼活动每一方都是几个人甚至十几个人,双方在法庭上,任何一个细微的冲突都可能导致矛盾激化,造成更大的矛盾。例如在受理另一起离婚案件中,在开庭时一方当事人到庭参加旁听的人员有十五名,包括所谓的婶婶、婆子以及当事人在村中的知已,在庭审后,几个人围着当事人轮番做工作让其回家,在当事人拒绝后,竟然采用强制的手段欲将当事人拖上车,最后经法庭出面,用警车将当事人送回家。
二、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的对策
1、真心融入当事人,得到当事人的认同,以诚心促调解。我们都已知道了调解在化解民事纠纷中的主要作用,并且都在努力地研究实施。在基层法庭的工作中,面对此类纠纷,基层法庭除要明白调解的重要性外,首先要放下法官的架子,摆正自身的位置。现在农民的地位已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期望社会的认同,在发生纠纷、成为案件的当事人后,他们更加渴望自己为法官所认同。因此我们基层法官要耐心真诚地倾听他们的苦衷,同情他们在案件中对有关法律知识的错误理解,这样才能融入他们,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影片《法官老张轶事》中的法官老张就是基层法官学习的榜样
2、准确把握当事人特点,利用多方力量参与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类案件中以离婚为例,现在出现的新情况是离婚人群中以80年以后出生的为多,他们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后出生的一代,没有经历过苦难,至今仍在父母的庇护下生活,在他们结婚、生育子女后仍然同父母共同生活。因此,在他们遭遇到矛盾后,双方身后的家庭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的意见直接导致他们以后能否共同生活下去。在这类案件中应适当让他们的父母参与到诉讼程序中来,化解掉他们之间的矛盾就能达到调解的目的。例如在受理一起离婚案件中,经审理查明,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女方一直未能生育,致使男方家人不满,要求离婚,法庭适时请男方父母参与调解,对其行为进行教育、引导、最终双方当事人和好,该案撤诉结案。
总之,调解的方法很多,在农村婚姻家庭案件处理中更要针对农村当事人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案件用什么方法、什么时间用,对一个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都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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