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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内乡县法院反映审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有四难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内乡县法院反映审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有四难

作者:内乡县人民法院 王建伟 姚雷

近年来,内乡法院在审理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农民工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应予以重视。

一是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举证难。大部分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仅进行口头约定,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即便签有劳动合同,也因约定不明无法对用人单位形成有效约束,事后农民工很难拿出有利的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农民工讨薪难。大部分用人单位内部管理混乱,不聘请专业会计,大多是自己记账,给农民工发放工资随意性较大,经常无缘拖欠且无正规手续,导致农民工没有凭证,事后很难追讨工资。

三是农民工不愿缴纳社保费,权益保障难。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社保也未纳入省级和全国统筹,导致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即便是购买,也只购买养老或失业保险,工伤、医疗、生育等险种较少购买,当发生诸如工伤等问题时,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四是群体诉讼多发,审理案件难。案件的类似性使得农民工大都“抱团”参与诉讼,一旦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即会出现大规模诉讼的情况,而且此类案件的适用规则会涉及到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甚至地方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则上难免会发生冲突,再加上当事人众多,不易形成统一意见,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

针对上述问题内乡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针对农民工法律意识较淡薄的问题,深入农民工工作和生活的环境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并加强对农民工有关诉讼指导,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增强农民工维权意识。

二是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指导。建立用人单位联系点制度,通过定期送法进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开展法律培训、等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指导,提高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养老或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险的积极性,化解潜在的用工矛盾和风险。

三是重视案件协调。针对农民工急需工资解决生计的迫切愿望,法院及时与劳动、工会、法律援助等部门的联系,尽量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保障农民工可以及时拿到拖欠的工资,还要消除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隔阂,以便农民工仍可留在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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