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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大数据背景下的法院信息化运用与发展

日期:2016-01-1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变革:大数据背景下的法院信息化运用与发展

作者:常乐

引言:当前法院信息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人民法院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实施方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管理规定》等20余项文件,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信息化建设。截止到2010年,90﹪中级法院、80﹪基层法院完成了局域网(内网)建设,30家高级人民法院完成了一级专网应用系统建设。[(1) 田建设、罗伟:《中外司法网站的比较分析》,载《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2年第3/4期合刊,第25页。](1)然而,在成果斐然的同时,目前的法院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孤岛化影响司法公开度

由于目前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在各省市乃至县区中分别进行的,缺乏统一架构体系,同时出于各种因素考虑,法院之间也并不联通,各法院信息化网络模式不统一,也无法实现审判资源共享,大部分成为“信息孤岛”。[(2)卢祖新:《从宏观到微观:法院信息化建设路径探析———以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载《人民司法》2013年15期,第79页。](2)从案件判决结果到当事人情况等大量的资源不仅外部当事人无法访问,连法院系统内部也难以查询利用,这严重影响到司法资源特别是判例及相关资料的进一步公开。

(二)数据封闭化不利司法公正性

当前的法院信息不仅不能实现法院系统内部互通,也无法实现与其他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互通,法院网络不与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土地资源管理乃至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等部门信息对接,就不能实现资源共享。法院对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没有发挥作用,也未能及时将其他部门的信息用于审判、执行工作中,例如执行联动机制和威慑机制就因受制于此长期影响执行效果;而很多实体判决因为缺乏及时准确的其他部门信息反馈,也不利于判决对权利义务的明确厘定,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性。对此,各级法院应先尽快制定案件信息保密等级,确定公开信息范围,为下一步的信息平台数据共享打下基础。[(3)卢君:《以信息化手段为载体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7期,第42页。](3)

(三)交互僵硬化降低司法公信力

多数法院网站缺乏信息互动机制,网民浏览、搜索信息或者留言评论难度较大,而较多宣传类新闻占据网站,较大地影响了当事人对法院的观感,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全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诸多学者和当事人提出查询仍然十分不便、界面不够友好、下载文书水印过于严重无法识别等问题[(4)程啸:《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复制方面的一些意见》,载其博客。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5e285b0101k3m3.html 访问时间:2014年6月20日。](4)。因此,未来进一步发展裁判文书网,应尽快委托专业数据开发机构建立检索方案,实现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学者著述等的互链。

诸多因素既阻碍了法院信息化发展本身,也影响了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标:即公平与公正的实现。因此,加快变革,引入最新技术和思维模式,改善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迫在眉睫[(5)张永进:《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的反思》,载《三峡大学学报》2010年8月,第87页。](5)。

一、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和法院信息化工作中的大数据

(一)“大数据”的概念

“大数据时代”是当今社会新兴的行业发展模式的泛称。所谓“大数据(big data)”,或称巨量资料,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处理时不用随机分析法(抽样调查),而是采用所有数据加以分析并由此获得更加准确、及时和多样的结论的数据处理模式。[(6)维克托·迈尔-舍尔维恩、肯尼斯·库克耶 .《大数据时代》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39页。](6)同时,它还泛指“信奉一切行为和内容均可被数据化、以数据分析的方式作出处理和预测”的行业思维模式。根据维基百科,大数据有如下被称作“4V”的表征: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eracity(真实)[(7) BIG DATA.Wikipedia(维基百科).http://en.wikipedia.org/wiki/Big_data 访问时间:2014-05-12](7)。

(二)“大数据”的特征

1.数据采集方法由抽样变为全体

在科技并不发达、数字技术并不完善的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对数据的采集工作很难准确及时实现。大到一国的人口普查,小到一篇学术论文的基础数据,均无法实现自动、迅速覆盖全部被调查对象,而只能通过或入户调查、或发放问卷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8)冯秀成:《大数据时代的政府管理》,载《廉政瞭望》2013年第6期,第50页。](8)例如,美国宪法规定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而且由于基数太大只能以百万计数。又如,针对大学生的调查一般只能在有限的大学通过发放最多数千份问卷进行。因此,过去的一切分析只能依赖于落后(当数据被采集上来时它就已经过时,如十年一次的普查)、有限(数据只能采自非常少量的样本)、模糊(抽样的数据通常难以精确,如只能以百万计数的人口)、偏差(数据采集过程中会混杂抽样者个人的偏好和被调查者有意无意的心理遮挡而不可避免的存在偏差)的数据而进行,故而难免影响最终结论的准确性。但在大数据时代,由于智能终端的普及(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具和电器等),数据采集成为随时随地和不知不觉中发生、无需被调查者专门给予答复的过程。例如,淘宝会记录所有用户在所有时间内的全部消费记录、google地图会反馈每段道路的交通状况、智能手表会记录佩戴者的心率和体温变化、百度引擎会记录用户的每一次搜索和浏览甚至在不同页面的停留时间等。这就使得可被分析和使用的数据实现了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被采集,从而为数据的更广泛深入使用奠定了基础。

小数据 例证 大数据 例证

落后 十年普查 即时 交通路况

有限 抽样分析 全部 淘宝消费

模糊 百万人口 明确 心率体温

偏差 心理问卷 精准 浏览记录

2.数据分析方法由因果变为相关

在过去自然和社会科学研究史上,由于数据的有限性和滞后性,人们的研究方法通常是在预设的目标指导下进行数据搜集、并通过分析印证结论(如认为母亲的学历会影响子女的成绩,于是对一部分学生的家庭进行抽样调查,并得出对应结论即母亲的学历确实会影响子女成绩)。在分析的过程中,研究者和受众的关注重点都在于数据和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致力于在少量数据的支持下通过逻辑分析来推导出因果关系。然而,随着数据采集变为即时和全部,随着对数据的处理由人工计数变为智能云计算,数据的分析不再着力于因果关系的论证,而是对相关关系的直接体现,从而使数据的分析由“证明”变为了“发现”。[(9)维克托·迈尔-舍尔维恩、肯尼斯·库克耶 .《大数据时代》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73页](9)例如沃尔玛通过交易记录分析发现季节性飓风来临时POP-Tarts蛋挞的销量会增加,于是届时就会将蛋挞摆放在靠前的位置。又如亚马逊通过浏览购买记录发现顾客同时购买某两本书的几率很高,于是在用户浏览前者的同时会在页面上显示后者以进行推荐。这类分析都不是通过预设前提然后证成的因果关系实现的,而是通过相关关系发现的。

3.数据使用方法由单一变为丰富

“大数据”时代最重要的特征,是将一切“数据化”。日本教授越水重臣(Shigeomi Koshimizu)通过汽车座椅的重力装置将乘坐者的坐姿、重量等数据化[(10)维克托·迈尔-舍尔维恩、肯尼斯·库克耶 .《大数据时代》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102页](10),从而使汽车智能分析出乘坐者的身份,既自动调整舒适位置,也能防止汽车被盗。又如FICO信用评分系统可以仅通过FACEBOOK社交网站上的图谱变量来分析一个人按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可能性(个人会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与其朋友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呈正相关,即所谓“人以群分”)[(11)维克托·迈尔-舍尔维恩、肯尼斯·库克耶 .《大数据时代》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120页](11),并为信用卡公司设定信用额度提供支持。2011年《科学》杂志通过分析TWITTER上人们发表的字符数据,甚至可以描画出人类每周的情绪图谱。[(12) Scott A. Golder & Michael W. Macy:《Studying moods through twitter》,《Journal Science》2013.9.](12)特别是,与数据相关的行为(例如搜索频次)本身就构成数据。在H1N1甲流爆发几周前,谷歌的工程师在《自然》杂志上发表论文,他们通过对检索记录的分析和与每一年季节性流感传播时期数据的比较,发现了45条词条的组合,将其数学模型化后成功预测流感的几率高达97%[(13)王迪:《谷歌能否追踪流行病》,载《医药经济报》2009年5月25日,封三。](13),其准确程度甚至高于美国疾控中心。

(三)法院信息化工作中的“大数据”

根据大数据的基本概念和思维模式,司法工作中的“大数据”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级数据:法律知识数据。如案例、法规与著述。这是最基本、最易被检索、复制使用的数据。

二级数据:客观统计数据。包括案件数据:主要指一段时间内涉某关键词案件的数量、地区分布和时间分布等客观情况的综合统计(如2014年1-6月北京东城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3年律师张三代理的案件等)。承办人数据:主要指某一个法官或合议庭组织所处理案件的工作量(如审理时间、审理数量、判决页数等)、审理结果、常用程序(如是否经常变更合议庭或书记员、是否经常被申请回避、是否经常扣除审限)等客观数据的综合统计。

三级数据:主观反馈数据。包括检索数据:一段时间内,当事人就某一关键词(可能是案号、案由、自然人、公司、住址、标的、主审法官等任意关键词)的检索频次、检索的地域分布、时间分布、任意两个关键词被合在一起检索的关联性(如将“李四”和“违约”合并检索的次数)等。评价数据:外部评论人在公开平台上对案件结果、判决水平和承办法官本人所发表的各类评论的综合统计。

以上述数据类型为基本分类基础,在假设对数据的搜集较为顺畅、便捷和全面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大数据对司法工作的影响。

二、大数据在法院信息化中的运用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一)大数据在法院信息化中的运用带来的正效变革

1.判前变革:预测功能

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的最后环节应当是被动的,但这不代表审判工作和审判员在裁判之前都是无所作为的。由于大数据时代最为显著的功能便是根据相关性分析作出智能预测,因此,充分利用数据的预测功能,对审判工作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正向影响。大数据对司法的预测功能主要可以体现在如下方面:

(1)预测需求

2009年-2012年,我国大中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几次急剧扩张,由于房价不断上扬,开发商和二手房卖房人售出房屋后反悔违约的情形增多,各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数量也迅速增长,一时间给各级法院不动产审理庭室制造了很大的案件数量压力,房价的变动过于剧烈也给审判和调解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

对此,如能将案由、案件数量、审理时间、审理结果、有无上诉等内部数据和地域、区块、开发商、经济水平、房价波动等外部数据相连结,通过有效的模型分析和阀值设定,则可以预测出房地产买卖类案件的异常波动,做好预案。

又如,在关联至行政部门数据库的情形下,当某一区块被拆迁人员数量上升时,可以预计该地区拆迁类纠纷将会迅速增长。

再如,在关联至搜索引擎和微博等社交媒体的情形下,针对某一物业公司的网络搜索、负面评论的急剧增多亦有可能引发针对该物业公司的纠纷甚至群体诉讼。

将数据量化为当事人对审判的需求,可以更好的实现审判的准备和推进审理的进行。

(2)预测风险

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个别特定的当事人会给案件审理制造风险。例如拆迁案件的矛盾通常较为激烈,庭审中更容易发生闹庭和肢体冲突。再如在立案阶段就情绪激烈的当事人,其对抗情绪往往贯穿立案、庭审、宣判乃至申诉始终,会给各个环节制造压力。过去,这样的风险主要依靠法官对案件的预估和与当事人接触时的主观判断,经验不足的法官很难准确预计到风险。

对此,在设定预警阀值和关键词的情形下,一旦某一类案件或者关联因素发生超出阀值的波动,或者某一有过闹访闹庭记录的当事人、代理人出现,审判系统便会对相关庭室和承办人进行预警提示。从而较好的预计风险,以更适宜的态度和审判节奏处理案件。

(3)预测结果

如前所述,基于对案情内容和类案审理时间、结果的分析,系统通常可以较为准确的预计一个新案件所需要的审理时间、调解的几率和可能的审理结果。这就能有效的帮助承办人调整审理节奏,在不同案件间合理分配审理时间,最终实现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提高。

预测结果的功能不仅对承办人的审理工作有帮助,而且将影响到当事人对案件的预期。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自己可以登录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例、通过页面自动装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者论述链接学习法律知识,也可以对判决结果形成一定预期。外网信息库越丰富、链接越完善、判例越充分,当事人的预期就越接近于审判结果。而在这样的预期之上,判后败诉一方当事人缠讼的几率就越低。因此,当事人对结果的预测也可直接作用于审判工作,有效降低判决的成本。

2.判中变革:调整功能

案件的审判不是一蹴而就,复杂的案件甚至会突破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延长或中止审理。因此在审理阶段,对审判进行适当的调整会对审理本身产生较大的影响。大数据的判中调整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调整审理思路

判决的说理是三段论的展现,但实际审理中,法官的推理过程往往相反。即法官在案情基础上会自然地先对可能的结果有判断,然后再回溯案情寻找形成结论的事实和证据。审判不可避免的存在心证,因此,如何最大限度的防止错误心证十分重要。对此,需要法官拥有充分的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在当下案件数量增多、大量年轻法学毕业生充实审判一线的既定前提下,弥补年轻审判员经验不足的最有效做法是增加其对既判例的知识储备。

因此,如能使审判员在处理案件中即时从系统自动提取出关联案例和法律知识,既可以便利其了解审判情势,也有利于其根据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法律基础知识分析本案案情,调整审理思路。从而进一步保障案件质量。

(2)调整审判作风

互联网时代,各类社交媒体发展迅速,开庭后,当事人也会对承办法院和法官形成一定的主观判断。这种判断可能会立即发布在网络上。在微博上搜索“XX法院”,经常可以看到当事人对法官和书记员态度的“吐槽”和基于审判作风对审理结果存在非公正因素的主观推断。

过去,类似的舆情监控主要靠各部门的舆情监控员手动搜索实现,而在大数据思路下,系统通过充分挖掘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博客等平台,可以自动实现舆情总结,帮助审判人员在审理中调整审判作风,有效降低非判决错误原因导致的成本。

(3)调整审理方案

如前所述,根据审理中反映出的该类型案件的特点、预期审理时间和审理结果等类型化数据;案件具体所涉标的和当事人的情况、审理中网络舆情的反馈等个性化数据的综合,可以促使承办人在审理中及时调整自己的审理节奏,对原本预计较为简单但实际复杂的案件增加时间,对有闹庭倾向的案件增加开庭次数、放缓开庭速度,对文化程度低的当事人调整判决更加简洁明了,对易对判决产生质疑的当事人增加说理答疑等。

3.判后变革:矫正功能

判决的发出意味着案件审理的结束,但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在程序上,存在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等纠正步骤,在实体上,也存在败诉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反复闹访或拒不执行的情形。因此,判决作出后的矫正也不容忽视。对此,大数据系统可以有效的提供帮助。主要在如下方面:

(1)提高错案监督质量

当前的再审监督机制,较多依赖于信访案源。而在案件信息充分数据化的前提下,通过判决结果、舆情反馈等自动预警机制,可以使系统充分注意到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给予审监部门及时提示,从内部管理的层面主动进行监督。

同时,由于同类判决的广泛全面公开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当事人和学者、律师、社会人士对判决结果的关注也会从外部监督的层面发现错案。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2)提高司法建议和普法培训的针对性

司法机关应通过判决和普法活动实现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并通过司法建议对相关组织进行矫正,以减少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权益。但当前普法活动和司法建议的针对性有限,部分活动流于表面,功效并不明显。要强化其针对性,重要前提是“发现”问题。而前述大数据的重要功用之一便是通过相关性分析“发现”问题,并提高二者的针对性。

(3)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即时、便捷和准确的特点,针对个案或类型化案件的舆情监控会远高于人工单点式操作和总结,因此,各部门舆情应对的能力也将大幅提升,并更有效果。

(二)大数据在法院信息化中的运用带来的负效影响

1.管辖规避和法官规避

数据化的情形下,个别当事人可能通过检索文书网和社交平台对法院和法官的审理思路和审判风格进行预判,并企图通过改变案件连结点或申请回避等方式实现对法院和法官的规避。

2.数据爆炸和舆论施压影响审判中立

基于互联网舆论对当前司法工作的影响日益增加,个别当事人可能通过舆论施压和数据轰炸影响承办人的审理,妨碍审判中立。

3.过分强调统一和类型化审理,忽视个案差别,导致未审先判

类型化案件的审理结果虽然有很大几率趋同,但案情事实的纷繁复杂和地区差异注定了同一类案件未必总有同样的判决结果。而大数据对同类案件的过分强调,可能导致法官忽视个案差别,特别是在庭审前通过检索有了预判,导致未审先判。

4.系统日趋智能化取代审判人员独立思考

案件审理离不开法官的心证判断,数据化可以有效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心证偏差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但过分数据化的运用不可避免的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思索对案件实质正义的追求。

5.数据本身的错误和漏洞难以避免

云计算和智能化使数字系统更易操作,也使人们日趋依赖系统分析和判断,但是数据采集和分析时由于情势变化、系统物理故障和模型的偏差导致数据本身错误和漏洞仍然难以避免。这也会较大的影响审理工作的公正性。

三、大数据思维下法院信息平台的架构设计

(一)基础架构设计

为充分实现大数据的上述正效功能,避免负效影响,应在专业支持下,架构合理高效的法院信息平台:

以裁判文书网为核心,与法律法规库、学术著作资料库共同搭建资源检索通道;开放评论专区;实现和党委、人大、工商、海关、税收、房地产等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系统的直接互联和信息共享;外链至微博、微信、百度等公共平台;提供文书在不改动的前提下的自由复制、下载。

其中,既判例是司法大数据的基础,因此,应当以裁判文书网为核心,进一步增加上网判决数量,实现高级搜索功能;即时提供法律法规和学术理论为审判工作和当事人参加诉讼提供参考和帮助是司法大数据的重要功能,应当外链丰富的法律法规库和学术著作库;司法判决的公正有赖于信息的充分披露,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是重要前提,必须尽快开放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信息库;收集当事人的真实反馈以及时调整和预测审判工作是司法大数据的独特功能,应当加强评论区块的建设和对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数据的采集。特别是,由于该平台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审判工作的优化,因此,如能够将系统反馈结果通过中间服务器即时体现在内网系统中,也会为提高审判质量提供助力。

(二)进阶功能设计

在上述基础上,应通过模型架构和专业设计,着力于实现该平台的如下进阶功能:

1.个性化

大数据的精髓是个性化预测,对于提高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水平和审判人员的审理能力来说,最好的途径莫过于个性化定制。因此,信息化平台应通过分析搜索、浏览、下载和评论记录实现对检索人的信息个性化排序和个性化推荐,精准把握检索人的需求,即时就搜索关键词提供最新案例、法律法规和学术著述。

2.互动化

各界对当前法院信息网络和裁判文书网的主要诟病之一是互动性较差、界面不友好。因此,平台应着力于实现检索人与系统的互动、检索人与其他自然人的互动。通过不同讨论区的构建实现法律人社区化管理和网状结构搭建。使系统能够较快获取浏览人对信息的需求并反馈给后台,也使法律专业人士之间的彼此互动更为频繁深入,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共同体构建。

3.平台化

当前的裁判文书网功能较为单一,主要提供文书检索和下载服务,但设计中的信息平台不应只作为检索工具存在,而是成为法律共同体的交流沟通平台,特别是集结集聚法律知识和资源,使法律数据(不止法规、案例类数据,还包括当事人的检索词条、频次、案由、地域分布等数据)在此集成,并在不同权限层级上实现共享,促进各类法律工作和服务的优化。

4.智能化

通过中间服务器的架构或反馈机制的建立,尽可能实现外网与内网的对接,外网检索人实现自己对相关判例、法规等信息的需求的同时,内网审判人员也可以即时获取某关键词或案由的检索频次、地域分布、相关案例中网络评论关键词(正向或者负向评价)分布等舆情和社情信息,从而更好的实现数据功能。

四、大数据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与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审判是一项古老的人类活动,其形式和内容都十分稳定,但时代的发展同样应当反映在司法活动中。“大数据”思维模式已经或正在改变诸多行业,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亦将日益凸显。被动遭其冲击,不若主动进行变革。在司法体制改革正谱新篇的当下,大数据对改革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提高司法的实体公正性:

1.提高公开度

贺小荣在《掀开司法改革的历史新篇章》一文中指出,司法公开是互联网时代司法权面临的一次新革命。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裁判文书和其他资源,就是对新革命的最好呼应。法院信息化建设,可以在已有基础上集结多个资源库,外链至各个公开网站,进一步加强各类信息公开,实现改革的“公开度”目标。

2.强化公信力

信息充分公开,会逐步吸引公众和新闻媒体、专业人士的关注,形成使用习惯,从而将全国法院信息平台打造成为类似于微博的公众法律平台,同时适当减少法院宣传类资讯,这就在强化权威性的同时,淡化了行政色彩,抢占舆论阵地,使公众在发生法律问题时自然寻求平台帮助,进一步强化公信力。

3.倒逼公正性

司法活动的最核心目标是公正,信息平台的建设也应以此为关键。通过同类判例、法律法规的公开,促进了“同案同判”、类型化案件的准确审理;通过文书上网、评论开放,促进文书说理性的强化;通过裁判公开、论证完善,一定程度上减少来自行政和上级对案件的干预过问,进一步保障了司法公正。

(二)提高司法的程序效率与效果:

1.提高司法效率

当前部分案件效率低下,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缺少法律知识,自身因为经济或心理原因不愿聘请律师,导致参讼的当事人既不懂诉讼程序又不懂实体法规,同时没有代理人予以协助,于是当事人庭审中反复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或者进行感情宣泄,法官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普法和程序引导。而建立信息平台后,当事人在案件发生后通过平台检索同类案例,法律法规和学者论述同步弹出,有助于其理解同类判决结果,对自身案件结果有预期,同时在了解基本法律知识和庭审程序的基础上,更能将庭审辩论焦点集中在案件事实本身,避免浪费时间。

2.加强服判息诉效果、改善司法程序

在当事人通过信息平台对判决结果建立起一定预期的基础上,法官更容易进行调解工作,律师、学者、法律社区热心人士都可以发挥较好的联动效果,从而逐渐架构起ADR等长效调解和诉前案件解决机制,从而减轻审判负担,提高审判质量。

(三)助力其他制度改革

1.助力法官遴选考核与员额制度的建立

全面的大数据可以有效反映不同地区、不同业务部门法官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通过设立不同的模型测算一地区某一时期法官的员额数,其准确度要远高于抽样调查或者单一地区样本试点的推广,有助于更为科学的厘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网络数据的回馈、判决公开后的社会效果等数据的汇总,可以建立起更为科学的遴选考核制度,有助于对法官、合议庭进行更为深入客观的考评。

2.助力探索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是未来的重要发展趋势,而厘定司法管辖区划,必须建立在区域基本数据的基础上,未来,大数据系统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的分布情况及判决的质量,结合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的数量和学历分布、交通状况等因素,通过数学模型分析构建,确立科学的司法管辖区域,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3.助力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优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而通过判例的广泛公开、开放讨论、透明比较能够进一步倒逼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于特殊疑难、网络舆论可能产生较大争议的案件可以在审判委员会参与时注明审委会意见;对于不同区域不一致的判决在规范审级关系、完善审判监督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承办法官、合议庭负责制;通过开放讨论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和审判独立,通过法律共同体交流平台保障审理过程的专业性,必要时可以在内网平台建立匿名个案沟通和讨论机制等,以促进审判权的合法合理运行,推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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