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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

案件管辖问题是诉讼中当事人要面临的第一次选择

日期:2015-02-27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网 阅读:66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件管辖权 诉讼中第一道坎

作者:裴凌晨

案件管辖问题是诉讼中当事人要面临的第一次选择。究竟由哪一法院审理案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支出和诉讼权益维护。原告拥有对管辖的选择权。为了达到诉讼权利的平衡,诉讼法规定了管辖异议权这一诉讼权利。随着老百姓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2003年月12月21日至2005年月2月1日,门头沟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共有56件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处理结果为36件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另外20件的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这56起案件中合同纠纷比例较高,有42件,占全部存在管辖权问题案件的75%。这是因为合同纠纷会牵涉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多个地点,而很多情况下,这些相关地点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此类管辖权冲突就使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上面临着第一次决择。被告方为法人的案件相对较高,有26件,这说明,目前法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现状已经引发法律上的问题,而法人住所地的确定原则或标准不同成为产生管辖权异议的另一个原因。如,某玻璃厂诉某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据被告注册地在门头沟区的事实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则在答辩期内提出,因为门头沟区曾经对在本区注册的公司实行年底返税的优惠政策,故该公司在门头沟区注册,但其实际的经营地点和主要办公地都住于丰台区。被告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向门头沟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送丰台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的案件在增长,有20件,占全部的35.7%。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当事人滥用申请管辖异议权,以期拖延结案时间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由此民事诉讼可能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冲突,或者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管辖问题。 

目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往往是被告方,因为被告方并不像原告那样急切地希望尽快解决纠纷,在收到起诉书副本时便觉得自己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不让原告“牵着鼻子走”,他们会在应诉答辩期间仔细分析原告的起诉状、找毛病,即使在基本承认事实存在的前提下,被告方也会努力发现起诉中的问题与缺陷。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存在管辖权问题,则为被告提供了最容易运用诉讼手段的机会。有些当事人是出于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换取一段较长的履行义务期限。如果异议成立,受理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期间必然会耗费一段时间;如果异议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方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无论二审的结果如何,被告方企图延长诉讼时间的目的已然达到。如,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2月20日,门头沟法院共受理吉利(上海)产品服务有限公司等21个原告分别诉北京普尔斯马特会员购物企业中心的21起案件中,被告普尔斯马特均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该中心的注册地虽然在门头沟,但实际经营地却在石景山区和海淀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石景山区法院管辖;而部分原告在石景山区法院起诉普尔斯马特的,该被告又提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至门头沟法院审理,这样普尔斯马特的异议就出现了自言矛盾,受理的两个基层法院同时将此问题送交上一级法院市第一中级法院裁定,一中院作出书面裁定,凡涉及普尔斯马特的合同案件,只要其注册地位于门头沟区的,一律由门头沟区法院审理。此裁定于2004年底前送达了当事人。然而,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25日,门头沟法院又受理了18起被告方为普尔斯马特的合同纠纷,在已经收到一中院裁定的前提下,普尔斯马特仍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还有些被告方带有更明显的恶意,往往提出毫无道理的管辖权异议,要求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无论结果如何,异议方都通过合法手段延长了履行义务的时间。更有甚者根本没有打算履行义务,而是利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或逃匿,仅留下并不完全知情的代理人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烂摊子,使对方当事人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回应得的财产,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有外地当事人顾虑地方保护,怀疑法院审理的公正性。原告方住所地在北京,被告为外地的个人、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原则在北京的法院起诉,而被告则强烈要求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原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的法院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极易造成异议权的滥用,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浪费司法资源。门头沟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制度亟待完善。应将禁止滥用诉讼权利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同时明确滥用权利应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如,令 “败诉当事人”承担全部诉讼成本,包括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以促使其对于自己的诉讼举动三思而行。明确规定行使管辖异议权的主体、条件及其应履行的义务。例如,可以规定被告、被追加的原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同时要提供证实异议理由成立的证据,明确请求移送哪一个法院。法院应加强立案审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应当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尤其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详细审查相关材料,询问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点,以便准确掌握案件信息,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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