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应该负赔偿责任吗
作者:王鸿棋
一、案例:
2010年6月的一天,王小姐在停车场,遗失一枚价值4万多元的戒指。当她发现后,立即打电话报警,警方通过停车场监控录像发现有一名男子确实在王小姐先前停车的地方弯腰捡过什么东西,由于监控录像设备的原因,看不清他捡的具体是什么物品,经过警方的工作,找到了拾得戒指的赵先生。可是赵先生说,他确实在停车场捡到了一枚戒指,但是,事后他觉得,假的东西那么多,他捡来的戒指不可能是真的,所以随手扔在路边的花丛里了。赵先生协助警方赶到他扔戒指的地方寻找,但是没有找到戒指。王小姐遂将赵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赵先生赔偿4万元。
原告王小姐诉称,被告赵先生拾得他人的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责任,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赵先生则辩称,其根本没有想到戒指是真的,所以当警方向其询问时没有否认捡到过戒指,既然没有价值的东西他随手扔掉,根本没有意识到还要找证人见证,主观上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先生拾到原告丢失的戒指的事实可以认定。但是,被告赵先生所称已将戒指扔掉的事实,因为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能认定。围绕赵先生是否负有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从被告赵先生在事发后的行为看,没有隐瞒捡到戒指的意图,其没有意识到所拾戒指的价值,所以在处置无价值的物品时,不会想到还要找见证人见证,因此赵先生作为遗失物拾得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灭失,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赵先生,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法律另有明确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而本案的被告赵先生,主观虽然没有占有的故意,但主观认为遗失物无价值,随意处理,导致遗失物灭失,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所以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赵先生赔偿原告4万元。
四、分析:
依《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可知,拾得遗失物的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因此说,行为人在拾得遗失物时,就产生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在移交有关部门前,还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的被告赵先生,既没有寻找丢失人,也没有送交有关部门,而是认为戒指无价值,擅自处理,导致遗失物灭失,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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