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看《狂飙》高启强能否成为晓晨、黄瑶的父亲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高启强与晓晨的继父子关系不能当然解除。因为晓晨7岁左右,他的母亲与高启强再婚,改随继父姓高、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构成了继父子关系。如果已经成年的晓晨不想维持这段关系,可以与继父高启强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但他仍然需要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智残老人出赠房屋,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及履行职责时需遵循的原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和法定代理权,同时享有履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由于民法典第34条仅就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故在具体操作中,监护人仍需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中关于人身方面的规定采取相关行动。目前立法未明确细分监护人的职责内容,现实生活中诸如隐匿被监护人证件、擅自出租、出售被监护人房屋等行为难以被追责,如何区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存在困难。
网上问诊出现纠纷谁负责现实中互联网医疗存在多种形态:第一、医疗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挂号、复诊、全面了解医院情况,会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软件,作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补充或延伸,这样的平台只是医院与互联网公司的深度合作互联网医疗平台在每种形态下的身份不同、功能不同,由此用户协议内容也不同,随之负有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随着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迅猛发展,法律规范中对于网络平台的定位、各平台协议中对于自身的定位、实践中用户对于网络平台的定位都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理清其中的多种复杂法律关系,考验着司法智慧。
采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尊重个人选择权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以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同中有关当事人在特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约定是否有效《付款协议》中约定在付款期限内不得提起诉讼的条款,并非排斥乙方的基本诉讼权利,该条款仅是限制乙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而不是否定和剥夺乙方的诉讼权利,只是推迟了乙方提起诉讼的时间,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2015年8月25日后,乙方可以随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戏精”扮“小可爱”谈恋爱骗钱获刑四年被告人朱某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使用微信虚构名叫“小静”的女子,与被害人范某谈恋爱,骗取被害人范某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24127元。期间,微信账户转账返还给范某共计人民币219元。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出售网络虚拟账号能否删除账号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原、被告双方原为情侣关系,原告主张购买案涉游戏账号及QQ号主要是为保留个性签名及双方交往的历史信息,为双方的感情留个纪念,符合情理。考虑到案涉账号本身价值不大,对原告来说有价值的是账号中的信息,原告主张被告向其交付案涉游戏账号及QQ号前删除账号内的信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主张解除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合同价款10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酒后斗气误伤旁人 争执双方双双赔偿范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右眼不同程度受伤。治疗结束后,范某因视力受到影响,不得不佩戴眼镜生活。范某认为,唐某和闫某的酒后争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遂将唐某与闫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00多元。
妻子追索亡夫赔偿金 公司“左推右挡”被状告丈夫上工路上遇车祸身亡,妻子及家人最初索赔工亡赔偿金时,公司不仅不积极配合,还主动提起诉讼,导致索赔被长期拖延,家属一怒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拖延责任。10月9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诉讼请求。
见证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认定参与担保的自然人,可以起到证明见证的见证人作用。但自然人参与见证,不可能起到见证证明作用的同时,又要承担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保证人身份的认定需要根据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明确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通过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未有明确的担保约定,被告王某亦没有其他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王某在借条上的签名行为仅能认定其为见证人,不能认定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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