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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避暑纳凉很惬意,安全亲水莫放松!
    日期:2023-06-03 点击:49次

    避暑纳凉很惬意,安全亲水莫放松!法官提醒:夏季来临,人们的亲水活动增多,若在禁止游泳的河道湖泊里游泳或捕鱼危险重重,极易引发溺水悲剧。多人结伴“野泳”时,同行的人彼此之间相互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有人出现伤亡等损害后果时,其他参与人员应结合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大家在结伴出游时,要做到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重视自己对于他人的必要义务,方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 承包人怠于修复时,发包人是否享有修复费用偿还请求权?
    日期:2023-05-21 点击:73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拒绝修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除非承包人能够举证证实该质量问题是由发包人或者非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法院对于发包人诉请的修复费用的合理性应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所需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认定。

  • 开玩笑把朋友丢出阳台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日期:2023-05-20 点击:24次

    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

  • 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行使路径
    日期:2023-05-16 点击:89次

    民事审判中释明权的行使路径法官释明权行使的效果能够克服辩论主义的弊害,使有关当事人在遇到特定情形时获得司法上的必要救济,让诉讼双方力量在实体上更趋于对等,从而实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

  • 法官释明权行使法律汇总
    日期:2023-05-11 点击:79次

    法官释明权行使法律汇总法官释明主要是针对法官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于某些法律问题的理解存在分歧,为保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正确行使民事权利,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身重大权益产生误判。

  • 捡到东西能扔了吗?拾得遗失物引发纠纷多,法官这样提醒
    日期:2023-05-10 点击:56次

    捡到东西能扔了吗?拾得遗失物引发纠纷多,法官这样提醒拾得他人遗失物,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拾得人的应负义务。归还前,拾得人还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因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使用虚假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日期:2023-04-26 点击:65次

    使用虚假文件擅自过户近亲属不动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行为人对第三人构成诈骗类犯罪。行为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得了房产登记人的地位,对第三人隐瞒了自己对房产不具有处分权的事实,骗取他人购房款,构成诈骗罪。

  •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日期:2023-04-18 点击:76次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动产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法律关系,经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后,一方当事人对物权变动登记行为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先行通过民事等途径解决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承包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和民事争议。在基础民事争议解决、权利归属明确后,权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变更错误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基础民事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当事人不宜迳行提起行政诉讼。

  • 从本案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
    日期:2023-04-12 点击:68次

    从本案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新增的制度,以撤销或者变更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文书为目的,以救济未参加诉讼的原诉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功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日期:2023-04-07 点击:78次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艾滋病不属于直接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新规,婚姻关系一方对于患有这类可能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疾病,仍然负有婚前告知义务,不告知的,无过错方可要求撤销婚姻。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履行该义务,原告婚前对此知情,并作出结婚意思表示。双方虽然缔结婚姻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法院进行了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新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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