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不当得利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与法官的释明权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为 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不当得利诉讼中原告对该三个构成要件均应负证明责任。不当得利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错误时法官应妥善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更换正确的请求权基础。如果原告经释明后坚持错误的请求权基础,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法律风险虽然鹿业发展公司与海南省鹿场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但两公司之间已实际构成了人格混同,其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号的基本案情相类似,原审判令鹿业发展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困境与标准重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才对职业放贷人作出明确的定性,纪要第53条规定:“未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离婚当日女方流产,男方却说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徐某与陆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且陆某在与徐某同居生活期间怀孕,双方婚约已缔结完成。现双方已协议离婚,徐某要求陆某返还彩礼,但提供的证据不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享有特殊财产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具体来说,出资人是否享有出资财产所有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学校的财产享有特别财产权,这种财产权集中在财产性权益方面,不能把出资行为和捐资行为相混淆。因此,出资非营利民办学校不会导致财产权灭失。按照民办教育财产权制度的安排,出资人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视为经济投资行为,具有股东财产权,但该股东财产权受公益目的和教育特殊性限制。因此,非营利民办学校出资人的财产性权益主要表现在出资人拥有参与出资财产管理权、出资资金转让权和学校剩余财产奖励权。
增值税发票抵扣时发生异常,开票方不理会怎么办?我国增值税属于链条式管理,在上游企业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走逃失联时,下游企业抵扣税款过程中就会出现异常,下游企业只能将该部分发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可抵扣的相应税额就随之减少。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先要求上游企业重新开具相应金额的可抵扣发票,或者由上游企业依法纳税后申请税务部门解除异常,这样就可以重新申报抵扣,如果沟通无果,要及时收集证据向对方主张赔偿税款损失。
行为人不能证明无过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田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要结合本案案情具体分析,关键在于该铁皮箱立方体是否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和特别说明,杨某能否就爆炸原因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杨某不能举证证明,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铁皮箱的爆炸与田某的伤残存在民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法官眼里一份“完美的买卖合同”应该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因货物不明确造成纠纷的情形不在少数。关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外观、以及尺寸,在订立合同时应尽量说清楚、写详尽,以非行业内的人阅读标的物名称不会产生歧义为佳。如货物名称型号不足以明确的,可在制作合同时随附样品照片。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承包人能否向无资质的雇主及分包人追偿对于建筑承包工程,我国法律允许总承包单位向有相应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分包,且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未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与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之间,应当如何进行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中法院行使释明权的情形梳理释明权从性质上来讲,属于法院的诉讼引导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一是释明权的主体是法院;二是释明权只能在上述特定情形下行使;三是释明权的行使方式是通过向当事人发问来提醒、启发当事人;四是释明权行使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将诉讼主要理由与事实陈述完整、清楚,将不当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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