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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安全统筹不是“险”
    日期:2023-03-07 点击:67次

    安全统筹不是“险”明确机动车商业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赔偿顺序,有利于更快速解决纠纷、更及时救济被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侵权人有权向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请求给付,但该向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保险公司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受限制的请求权,并非充分的请求权。其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损害负有相应责任;二是该赔偿请求权必须先行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主张,对未获清偿部分,才能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予以直接主张;三是机动车一方必须承保合法正规的商业三者险。

  •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23-03-07 点击:46次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根据接受劳务方的指挥与安排,为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并由接受劳务方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无人继承维权难,指定遗产管理人破僵局
    日期:2023-03-07 点击:67次

    无人继承维权难,指定遗产管理人破僵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4条曾对遗嘱执行人、遗产保管的概念加以规定,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纠纷日益复杂。在此背景下,《民法典》在继承编首次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从选任、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予以规定,以期更好保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 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日期:2023-03-07 点击:47次

    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莫道桑榆晚,人间重晚情。“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容易善意的轻信他人,关爱子女等心理特点,骗取老年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老年人钱财,是老年人的钱袋子受到严重损失。

  • “提前还贷”别跟风,搞懂这几个法律问题再决定
    日期:2023-02-11 点击:41次

    “提前还贷”别跟风,搞懂这几个法律问题再决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另行起诉问题
    日期:2023-02-11 点击:101次

    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另行起诉问题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是对重复起诉的规定。在与目标公司“对赌”时,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未果的,此后还可以另行起诉。虽然投资方的另诉满足诉讼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投资方另行起诉有构成重复起诉的可能,但是根据该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

  • 看《狂飙》高启强能否成为晓晨、黄瑶的父亲
    日期:2023-02-07 点击:49次

    看《狂飙》高启强能否成为晓晨、黄瑶的父亲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高启强与晓晨的继父子关系不能当然解除。因为晓晨7岁左右,他的母亲与高启强再婚,改随继父姓高、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构成了继父子关系。如果已经成年的晓晨不想维持这段关系,可以与继父高启强协议解除或者诉讼解除,但他仍然需要履行对继父的赡养义务。

  • 智残老人出赠房屋,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日期:2023-02-07 点击:53次

    智残老人出赠房屋,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我国民法典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权利及履行职责时需遵循的原则。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和法定代理权,同时享有履职过程中发生的权利。由于民法典第34条仅就监护人的职责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故在具体操作中,监护人仍需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中关于人身方面的规定采取相关行动。目前立法未明确细分监护人的职责内容,现实生活中诸如隐匿被监护人证件、擅自出租、出售被监护人房屋等行为难以被追责,如何区分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存在困难。

  • 网上问诊出现纠纷谁负责
    日期:2023-02-02 点击:77次

    网上问诊出现纠纷谁负责现实中互联网医疗存在多种形态:第一、医疗机构网络服务平台。医疗机构为了方便患者挂号、复诊、全面了解医院情况,会自行或委托他人开发软件,作为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补充或延伸,这样的平台只是医院与互联网公司的深度合作互联网医疗平台在每种形态下的身份不同、功能不同,由此用户协议内容也不同,随之负有的法律责任亦不相同。随着互联网医疗平台的迅猛发展,法律规范中对于网络平台的定位、各平台协议中对于自身的定位、实践中用户对于网络平台的定位都将面临新的挑战,如何理清其中的多种复杂法律关系,考验着司法智慧。

  • 采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尊重个人选择权
    日期:2023-01-15 点击:62次

    采集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尊重个人选择权本案双方因购买游园年卡而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入园方式变更引发纠纷,其争议焦点实为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以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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