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的调研报告
作者: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娄霞 陈戈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关国家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于一体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我们在开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方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并重的方针,立足工作实际,对我院少年庭成立两年来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努力从多方位、不同视角分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对策,以期推动和促进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开展,稳定我区社会治安,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发展。
一、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现状
自2009年10月以来,源汇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58件,判处未成年罪犯64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16%,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10%。未成年罪犯中,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11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7%,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53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53%。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诈骗等近10个罪名。大多数未成年罪犯为初犯、偶犯,有前科记录的仅1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 1.5%。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总体上讲有四个方面:1、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来自社会、网络等方面的因素林林总总;2、家庭教育的缺失与青少年知识需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3、学校教育的单一化与素质教育要求之间的差别及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之间衔接不足;4、青少年心理发育的不成熟、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及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
三、延伸帮教情况及主要做法
源汇区法院少年庭坚持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紧密结合青少年的成长特点和家庭状况,着力构筑覆盖全程、因人制宜的延伸帮教新模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1、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多年来,我院历任领导都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根据未成年刑事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早在1989年就指定专门的合议庭负责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1995年有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庭负责办理涉少刑事案件。2007年3月,根据省高院的部署,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专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我院党组把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放到法院整体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抓,成立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担任审判指导小组组长,负责日常未成年刑事审判指导工作,并建章立制,形成院长、分管院长、庭长分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有部署,年终有总结、有讲评。同时,邀请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的团委、关工委工作人员和学校教师等担任人民陪审员,为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2、全力做好普法宣传。在市广播电台开通“法官热线”,为广大青少年提供法律帮助;定期不定期组织少年庭法官开展送法进社区、进学校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制意识;每年举办“法制夏令营”、“少年法庭”活动,用身边的案例警示教育学生,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3、强化庭前调查。坚持走出法庭,全面调查了解青少年走上犯罪的主要原因;坚持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对自己犯罪前后的思想认识,做到“四清楚”: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清楚;被告人家庭状况及父母管教方式清楚;被告人社会活动情况和来往关系清楚;被告人成长过程,平时爱好,表现和个性特征清楚。通过走访被告人的家庭、学校和社区,掌握审理案件的主动权,为帮教和感化找准突破口。
4、全面实施“圆桌审判”。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我们在审判庭的设置形式上充分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减少庭审中的对抗气氛,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采取圆桌布局,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进行审理,配之以相应的审判方式,变“坐堂问案”为“圆桌谈心” 的温馨庭审方式,营造缓和、宽松又不失法律严肃性的庭审氛围,尽可能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戒备心理,缩短与审判人员的心理距离,增强感化效果。同时,审判人员融入爱心、耐心、诚心和信心,避开未成年被告人最敏感、最忌讳、最反感的话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较好地促使其悔悟和接受审判教育。
5、实行未成年人综合评价制度。未成年人综合评价制度是指法官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延伸审判职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深入社区、学校,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老师等进行谈话,从而分析出未成年被告人的个性以及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积极与消极因素。重点在于挖掘其自身存在的优点,并进行综合评价,于庭审结束后形成书面意见,为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帮教工作提供参考依据。除此之外,要求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官利用其丰富的法学和心理学知识及审判经验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准确评价,帮助学校、家长和未成年被告人自己客观评价自己,让学校和家长从新的角度去看待孩子,鼓起他们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实行未成年人综合评价制度一年以来,社会反响良好,省高院张立勇院长批示要求在全省推广。
6、做好判后心理疏导。判决后,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常常出现悔恨、焦虑、急躁的情况,觉得抬不起头做人,产生绝望、怨世心理,有的甚至产生对抗社会的心理。在移交社区矫正后,由心理专家、法官、社区干部共同对那些心理、性格存在缺陷,对自己未来人生之路缺乏规划与设计或绝望的非监禁未成年被告人谈心,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帮助其克服不良心理,切实解决他们的“心病”,帮助他们重新树立信心,促使他们面对现实,处理好新产生的人际关系,以他们的心理康复为最终目标,避免其再次犯罪。对一些存在无所谓态度,或刑期长、缺乏承受能力的,或产生自悲感和对立情绪的青少年,通过具体案件以案释法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促使他们认清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7、扎实开展服刑期访。我院把每年的10月确定为“回访月”,法官经常定期或不定期到监所进行回访,听取监所干部介绍少年犯服刑中的思想、劳动、改造的表现情况;同时,面对面地与他们交谈,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勉励他们继续好好改造。
8、做好释放后访。针对未成年被告人思想复杂、忧虑多的特点,少年庭法官及时跟踪、登门回访。一方面通过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并结合其自身的实际现身说法,警示他们吸取教训,教育他们遵纪守法;另一方面加强与监管机关、法定监护人和基层组织的联系,帮助安置好他们的生活,教育他们要积极面对生活,再创美好未来。
两年来,我们对40余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跟踪帮教,所有未成年人均无一重新犯罪,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五、延伸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实践中,未成年延伸帮教工作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不少问题与困扰:
一是沟通不顺畅。教育、挽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仅靠某一个部门的努力难以实现,综合治理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实践中,一方面,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形式和内容还存在分歧。有的认为应当只限于对未成年犯的跟踪帮教;有的认为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帮助他们强化遵纪守法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也是工作职责之一。另一方面,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导,没有具体操作措施和统一规定,沟通不畅,造成审理、改造、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不衔接、不协调。
二是帮教落实难。对被判处缓、管、免的未成年犯进行帮教,由于社区预防工作未建立,社会帮教工作基本上由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学校等承担,因这些单位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很难相互协调配合;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重返学校就学,因很多学校因怕抹黑影响名誉,以种种理由拒绝接纳学生返校继续读书;在帮助未成年犯重返社会、再就业时,往往得不到劳动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企业用工时对有前科劣迹的人也几乎不予考虑,就业安置无法有效进行;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机关对文化市场领域不良报刊、音像制品、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等进行综合治理,往往得不到响应,犯罪预防尚未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解决的局面。
三是保障跟不上。未成年被告人的判后帮教是一项专门的、复杂的、长期的工程,它不仅需要科学的、系统的制度支撑,还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化的人员和充足的物质保障。而现实中,开展判后延伸工作既无专业人力支持,也无财力保障,判后延伸工作所必须的人、财、物等条件基本上都不具备。虽然我们在判后帮教工作上辛勤付出,但取得的成效与付出不成比例,急需建立更为科学、协调的有效机制,实现帮教工作的健康、规范、稳步、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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