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作者:滑县人民法院 侯苹英 王俊晖
近年来,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流动人口也随之增长,这一现状导致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在本地且具体地址难以查询的情况大幅上升,公告送达数量也随之增加。以滑县法院为例,2010年公告送达161件,2011年公告送达186件,2012年仅上半年公告送达129件,占上半年全部送达方式的7%。随着公告送达的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诸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把握不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对如何认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法律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和要求,实践中,对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在审查“下落不明”上流于形式,在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上偷工减料,往往在采用一种送达方式无效后,甚至在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凭一些书面证明(如要求公告的当事人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这种做法不仅不能保障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甚至给某些当事人恶意利用公告送达达到非法目的提供了机会。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认定上,有些案件是以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群众组织出具该受送达人近期没有音信或者不知悉其外出的具体住址的书面证明作为依据;有些案件是以该受送达人的近亲属或原住所地相邻人的证人证言或者笔录作为依据;有些案件甚至仅以原告的一面之辞作为依据。
二是公告内容不规范。首先,公告送达对象只写明姓名或名称和受理案件的法院,这种公告方法对个人来说不利于受送达人身份的特定化,一个辖区内重名的人太多,即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看到公告也有可能不会引起高度重视,因而送达效果不明显。其次,公告的诉讼文书过于简单,如有的开庭公告只写有“...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的文书只有名称而无实际内容,不利于被送达人的知情权的实现。再次,公告送达内容经常会出现错误,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大意、原告提供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公告出现当事人名称、送达法律文书、甚至法院名称错误,且不能及时发现的要长达数月才刊登更正公告,有可能造成案件程序严重违法。
三是公告范围宽泛且不科学。在公告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种规定随意性较大,个别法官往往随意只选择张贴或刊登的其中一种方式,有时仅将张贴公告邮寄送达给相关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而无信息反馈跟踪,是否实际张贴也无法得知。选择报纸刊登的,则表现为媒介范围较广泛,无统一的报刊。如滑县法院大多公告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但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存在费用高、见报时间长等问题,并且因为人民法院报专业性过强、普通老百姓不经常接触、发行量不大等原因,导致公告送达的效果并不好。
针对上述问题,滑县法院建议从以下方面来完善公告送达机制:
一是要确立公告送达审慎适用原则。作为拟制送达,公告送达成本高、效率低、易出错,存在着无法有效传播诉讼信息的可能性,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诉讼参与权。因此,应确立公告送达审慎适用原则,切实提高工作责任心,确保公告送达不被滥用且能及时准确传递诉讼信息。特别是对于离婚等身份关系案件,判决一经生效存在不可逆转性,适用公告送达要尤为慎重。
二是要严格公告送达的条件要求。应明确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并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对相关情况。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这些证明材料法院应当派工作人员赴受送达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或找其近亲属了解、核实情况,只有在核实无误并报经庭长并主管副院长同意后方可依法定程序裁定进行公告送达。立案时应要求原告提供被公告人的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确认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由受送达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或是居委会提供证明,另外还需有父母的笔录,询问有关受送达人情况,并告知公告送达的程序,如无父母,则应有近亲属的笔录。
三是要实现公告送达方式科学化。首先应建立立体的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法律文书,不仅要刊登于新闻报纸,还要张贴在法院公告栏,并且在当事人下落不明前的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张贴。其次要拓宽公告送达的载体。随着科术的发展,公告送达的载体也应逐渐丰富,例如在人民法院政务网、人民法院微博、受关注度较高的网站等媒介上发布公告,会比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公告更具信息传递功能,并且能及时快速发布更新。再次,刊登公告的报纸应更具针对性,应当根据具体的案情“以最有效地传递诉讼信息”为标准来确定刊登公告的报纸。例如,受送达人是商业界的人士就可以考虑在商业性报纸上刊登公告;如果受送达人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并且住所地也在农村,在一些地方性报刊上发布公告可能会取得好的效果。最后,完善公告的内容。由于送达公告是按字数计费的,为了省钱许多法院在刊登送达公告时惜字如金,使得许多公告并不能清楚全面地传播相关的必要的诉讼信息。在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时,应当改变只注明受送达人姓名的传统做法,将受送达人的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附带注明,避免受送达人不确定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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