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新类型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的几点做法
作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崔霞
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矛盾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和调节,而法律规定的相对滞后性使得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工作有时面临尴尬的处境。为了及时、有效地解决新类型、疑难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受理问题,我院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积极探索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实行立案合议制。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时解决立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为了把好一审案件的立案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上诉的可能性,我院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行了合议制。该制度规定:立案人员在遇到上述案件立案时,必须在接收诉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七天,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经过合议后来确定。如果合议意见分歧较大,应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2005年从立案合议制实行以来,不仅大大提高了上述案件的立案质量和效率,而且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例如原告冯静诉被告荆宏萍、煤炭工业部中南物资管理处相邻关系一案,立案合议制实行前,因立案人员认为冯的言行异常,担心立错案,长达半年未给其明确结果。立案合议制实行后,该案被作为第一个合议的案件。经认真合议,合议庭认为,冯是否有精神疾病,应由专业部门进行鉴定,人民法院不能因其言行异常就认定冯有精神疾病,更不能以此为由剥夺其诉权,该案应依法受理。立案人员根据合议庭意见,很快为冯静办理了立案手续。
二、把握保护当事人诉权与依法立案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纷争,是法治社会的体现。诉讼作为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已越来越被社会所认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所享有的诉权应依法得到尊重和保护。但是,在目前我国现有体制下,司法不是万能的,社会不要求,人民法院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矛盾和纠纷。因此,应严格依法立案,尤其对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更要慎重把握,最大限度地避免将人民法院解决不了的矛盾和纠纷引进来。例如陈万章诉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火电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陈1957年至1961年系火电二公司火焊工,1961年下放。2005年陈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其未能提供其与火电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仲裁委对其申诉不予受理。后,陈向我院起诉,要求火电二公司支付1961年至今的工资等经济损失达60万元,同时申请司法救助。该案经我院合议认为,陈不能提供1961年以后与火电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反映的问题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我院将该案作为信访件处理,并进行了书面答复,避免了一起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三、争取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在遇到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时,我们经合议形成初步意见后,注重及时主动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争取指导。今年,我院共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上述案件10余起,有效地防止了将不该立的案件予以受理情况的发生。在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加强与本院各业务部门的沟通,统一认识,避免所立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就被驳回,从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引发不必要的上诉和信访事件。
四、耐心讲解法律规定,明确告知诉讼风险。我院在立案审查工作中,始终坚持对法无明文规定的,不予受理;对上级人民法院因政策、形势等原因要求暂不受理的案件,给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不予受理。例如,河南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公司)业主50余人起诉要求军安公司在已建好的两幢楼下按规划图纸补建车库案件。我院经合议认为,业主反映的问题应由规划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经耐心给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其受理和审理都无法律依据的诉讼风险,终于使其主动息诉。
通过以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我院2005年的立案工作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社会效果:提高了审查受理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群体性案件的能力;有效地减少了不必要的上诉案件和涉诉信访案件;高质量、高效率的立案工作不仅受到了领导的肯定,也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全年未发生一起因错立案件引发的信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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