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的上学费用父母有无法定义务承担?
作者:登封市人民法院 曹学军
编辑同志:我是大学一年级的学生,今年19岁,父母于三年前离婚,我随母亲生活,由于母亲下岗,生活比较困难,我上学的费用难以维持,多次找父亲要钱,父亲以种种理由推辞。对于父亲的这种做法,我能否以父亲不尽抚养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晓莉
晓莉读者:对你父亲的这种做法,不应向法院起诉,你可以与你父亲协商,或通过亲友做你父亲的工作,让他对你的学习费用进行资助。最高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一)》对《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作了明确解释。《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以看出,成年子女如果上了大学,父母就没有再为其承担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成年子女上大学的费用排除在父母必须承担的抚养费用之外,大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1)《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成年子女来说,已具备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同时也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一般情况下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维持生活。子女上大学而尚未独立生活,是因为自己需要进一步深造。作为子女,既然选择了上大学继续深造,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2)接受高等教育,是一种智力投资。该投资的直接受益人是子女自己,依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子女应为自己预期可得利益作出相应的付出,应自己支付上大学的费用。(3)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子女应从家庭状况和父母的经济能力及自身条件、能力出发,作出适合自身情况的选择,采取多种方式接受高等教育。如可采取向银行借款、勤工俭学、业余学习等方式进行高等教育,而不应完全依靠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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