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方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一天上午9:50的时候他从单位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对司机说必须在10:30之前赶到某会馆签约,否则自己将损失30万元。司机表示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25分钟就可以到该宾馆,可是由于司机绕路加油又遇到一段路程修路,到会馆时已是10:50,导致签约失败,造成利润损失30万元。方某于是起诉出租车公司,要求赔偿他30万元。那么,方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走,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出租车司机应该熟悉本市的路况并且对行车时间、行车路线等做充分的估计。但是由于其过错行为使方某没有赶上签约,造成了5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由于出租车司机属出租车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其行为的责任应该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出租车公司在赔偿了方某以后,有权向该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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