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肩负着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的使命,只有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胜任人民调解T作。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的触角不断延伸,调解民间纠纷的难度和要求越来越高,人民调解员应当适应发展变化,掌握一定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更合理、更合法地化解矛盾纠纷。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人民调解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民间性,它的最大优势是运用百姓所熟悉、所接受的方式及时、快捷地发现和化解纠纷。能否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得到群众的认可和信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奉献精神、群众威望、调解技巧等因素尤为重要。 因此,《人民调解法》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学历、职业资格、专业水平等作出刚性要求。这样规定,可以动员和发挥更多人的积极性,让更多心思细腻,崇尚公平与正义的人加入到调解的队伍中来,为国家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具体说来,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心怀正义。这是对人民调解员道德品质的要求。为人公道,作风正派,才能够客观地分析判断事务,分清是非和责任,并敢于坚持原则,弘扬正气,主持正义,面对纠纷能够做出公正的评判,能够为当事人所信服。公道公正是对人民调解员最基本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只有公正地对待双方,提出公正的调解方案,才能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有效地化解纠纷,才能在民众中树立威信,才能使得调解工作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和理解。
二是热心助人。这是对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方面的要求。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就是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主动、耐心地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不在乎个人得失,勇于奉献。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什么经济利益可图,甚至经常需要牺牲个人的休息时间去做工作,有时还要自己支付一些费用为当事人办事。尽管如此,面对情绪激动的纠纷当事人,一句话说不好就会受到当事人的“指责”,落得“受累不讨好”。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工作充满热心,不计较个人得失.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的目标,不厌其烦地耐心疏导。
三是了解我国基本法律法规。这些要求是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所必需,但是对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能片面化。一方面,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优势往往不在于学历等因素,与之相比,调解技巧、群众威望可能更为重要;另一方面。我国不同地区的文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文化水平的高低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因此,对人民调解员的受教育程度不宜作 出一刀切的规定。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来获得,只要能够满足调解 工作的需要即可。
四是年龄、身份条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成年是指年龄达到18周岁。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胜任比处理一般事务更为复杂、技巧性更强的人民调解工作。
若能同时满足以上的几点要求,就完全有可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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