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与他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了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又没有到打官司的程度,也可到你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予以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是免费的。
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有时.调解委员也会主动前去调解,如果你或对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我国的人民调解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也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将自发的民间调解变成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已经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委员3人至9人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如因故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遇有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也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和副主任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任期同人民调解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工作有三项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目前主要有三种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依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民间纠纷的法定组织,它的主要任务:一是调解民间纠纷;二是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三是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联合调解委员会。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委会组成的联合调解组织。
3.专门调解组织。即针对专门的人群设立的调解组织,如集贸市场调委会、国家重点工程工地调委会等。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种新的调解组织形式,即社区矛盾调解中心(也有的称疑难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等)。在各类调解组织工作的成员都统称人民调解员。
调解常用方式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单独调解是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是调解委员会最常用的调解方式之一。单独调解适用于调委会独任管辖的纠纷。这类纠纷不涉及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关系人,调解组织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都比较熟悉,便于深入调查研究,摸清纠纷发生、发展情况,针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开展调解工作;便于督促调解协议的履行;便于解决当事人合理的实际困难。因此调解成功率较高。单独调解应注意因人熟、地熟、情况熟而照顾情面或碍于一方势力所造成的不公正调解等弊端。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调解人员应当再次调解,如再次调解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调解委员会对难度大又无力调解的纠纷,可以报告司法助理员,请其协助调解。
根据有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员主要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以疏导说理的方式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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