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之我见
作者:偃师市人民法院 王双喜 王可宝
偃师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欲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发挥司法调解的作用,应在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
其必要性在: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存在弊端。1、法官身份的双重性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质疑。在我国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扮演着两种角色即调解者和判决者。法官在同一诉讼结构中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法官在调审结合的模式中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身份是相当困难的。2、法官身份的双重性使得调解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由于法官身份的双重性,使得同一案件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判结案,法官具有较大的任意性。
其重要性在:1、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有利于专职法官钻研调解业务、总结调解经验,有利于对专职法官进行调解知识系统培训,从而提高调解技能、增强调解素质.2、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的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质疑。3、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可以使当事人节省取证费用、委托律师等费用,同时使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4、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庭前调解程序,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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