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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南

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范围

日期:2015-04-26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诉前调解机制

作者:沈丘县人民法院 吴全齐

目前,各级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大幅度增加,面对如此大的压力,各地法院不断探索调解新机制。诉前调解以其高效、便捷、经济为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所推崇。诉前调解不仅缓解了案件激增给法院带来的审判和执行压力而且又能节约大量的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同时还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诉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笔者从诉前调解的概念和特点、基本原则、纠纷范围、程序及现实意义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诉前调解的概念和特点

诉前调解是指在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前,由法院安排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如调解不成功,则进入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调解前提,通过第三人的介入以增强纠纷对立双方的沟通与理解,从而促成最终解决纠纷方案的形成。二是调解要素,它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在法院主导下调解纠纷的方法,“自愿”是其核心。三是调解地点,安排在专门诉前调解室内进行,并依据有关的程序规则进行,目的是维护纠纷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四是调解后果,诉前调解的结果可能解决了纠纷,不再起诉,并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以确认、巩固调解的结果;也可能没有解决纠纷,则仍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完全取决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二、诉前调解的基本原则

诉前调解程序重点要处理好当事人主体处分权的保障与司法裁判权的关系。其应遵守的程序原则是:

1、双方自愿原则。由于诉前调解在立案前进行,调解主持人无审判权,更多体现的是民间调解人的角色特征,使纠纷解决脱离审判的影响,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合意,法院不能强制调解。

2、过程快捷原则。诉前调解因其程序的非正式性而较诉讼调解更应当快捷、灵活、简易,一旦调解破裂,不应拖延而迅速转入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转换应确定时限并由法院自动完成,当事人无需另行申请。

3、调处灵活原则。诉前调解具有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特征。由于诉前调解尚未进入诉讼程序,调解行为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性。

4、效力确认原则。由于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以法律文书形式赋予法律效力,从而有别于人民调解协议,达到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效能。

5、费用节约原则。对于起诉至法院而选择诉前调解并且调解成功的,法院收取的费用应当低于诉讼费用,减少当事人为解决纠纷付出的成本,以此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

6、保密原则。诉前调解中产生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妥协的信息,应当进行严格的保密。调解若不成功,诉前调解法官应将这些材料单独封存,不应流转至最后作出裁判的法官,以避免对法官的中立性判决产生先期性的不当影响。

三、适用诉前调解的纠纷范围

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规范化、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诉讼标的额较小、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四、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进行和终结

首先,诉前调解的程序只能由当事人启动,且是双方同意。但这并不是说要双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这种几率在实践中很小,更为合理的做法是立案法官在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材料时,向当事人发放《选择诉前调解或审判意见征询表》,告知当事人两种结案方式的法律后果和优劣,鼓励当事人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启动诉前调解程序。

其次,确定调解日期,尽快送达。对于立案时一方同意诉前调解的案件,调解法官应当场或尽快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在三日内将诉状和《选择诉前调解或审判意见征询表》送达对方当事人。对于同意调解的当事人告知调解时间和地点。

再次,进行调解。在确定的调解日期,根据纠纷情况由调解组法官独自进行或与诉前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诉前调解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迅速调结,为防止久调不决,必须设定必要的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限的规定,参考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可以规定诉前调解的期限为自接受起诉材料之日起的10至15个工作日。

最后,诉前调解程序的终结。根据调解结果的不同,分为调解成立和调解不成两种终结程序。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的,记明笔录,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立的,就案件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征询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当事人要求起诉的,将案件转入正式立案及诉讼程序。

五、诉前调解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当事人角度来看,诉前调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另一方面,节省了当事人的费用。对诉前调解案件可不预收诉讼费用;对达成协议并当场结清或原告撤回起诉的,可不收取费用;对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大幅减收诉讼费用。

其次,从法院角度来看,诉前调解优化了法院的纠纷化解功能。诉前调解分流了一大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以较少的司法资源有效快捷地解决了大量的纠纷,使法官能够对复杂案件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针对繁简不同的案件配置相应的司法资源,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当前的社会现实,进一步完善了法院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诉前调解促进了纠纷的案结事了。诉前调解案件相比同期诉讼案件,自动履行率大为提高,有力缓解了审判、执行工作压力。有利于妥善处理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有效防止了“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第四,从制度层面来看,诉前调解践行了司法的民主公开。可通过聘请社会人士担任诉前调解员,将社会资源引入司法领域,使得来自法院以外的大众思维和群众工作方法与司法的权威性、专业性形成了有效的互补与结合,强化了法院调解社会化、社会调解法律化的特色。诉前调解员通过处理纠纷,一方面强化了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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