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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指南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4-27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39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王伟 李九宾

近年来,牧野区法院党组始终坚持能动司法,创新审判模式,多方聘请退休的审判员、经验丰富热心公益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与审理、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和可喜的成绩。但是“陪审员模式”在实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索与改进。

一是确保法律文书的质量问题。由于人民陪审员不具备法官资格,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由其主导案件的调解、并独立制作的法律文书,与具有法官资格的审判员独立制作的法律文书相比较,在引用法律依据和条文方面有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适用法律有不准确性。二是陪审员培训问题。人民陪审员多来自不同职业与岗位,具有相当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然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队伍作用的发挥。三是管理问题。陪审员的上班时间更多的迁就当事人,有时和当事人的见面时间选在午饭时、傍晚或是周末,无法按照规定进行考勤签到。四是待遇问题。一方面陪审员没有统一的制服,参与案件调解或是开庭时显得不够庄重。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在报酬方面各地没有统一的标准。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总结分析各地实行陪审员模式的经验以及出现的问题,完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独立制作法律文书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法律效力。二是定期组织开展人民陪审员培训活动。一方面进行职业培训,补充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根据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从事不同工作的特点,安排法官对其“一对一传帮带”,使其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充分发挥优势,做好工作。三是成立办公室进行专门管理。成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选取负责人管理日常工作;实行弹性工作制,为陪审员的各项工作提供便利。四是加强财政支持。除了从法院自身办公经费中拨出一部分补助给陪审员外,还应争取当地政府预算内资金的支持,确保陪审员的补助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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