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台式电脑打算大学期间使用,当时开箱验完货确定一切正常以后,小明付清了款项。该商场有“送货上门”的售后服务,于是约定第二天由该商场把电脑送到小明的宿舍。谁知,第二天小明收到电脑,电脑已摔坏。原来送货车在送货途中为避让一辆小车紧急刹车,导致电脑碰撞损坏,小明遂要求商场换货。但商场认为小明在商场验完货,并付了款,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至于货物离开商场后的风险就应该由小明自行承担,因此,商场拒绝换货。那么,小明有没有权利要求退货呢?
为了方便顾客,商场会推出送货到家的服务,但是商品在送货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关系着买卖双方的利益。商场认为送货上门是免费的,不承担责任,而顾客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运输,不存在过错也不应该承担风险。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商品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分界线,交付后,风险就由商家转移至消费者。那么其法理基础是什么呢?为什么这么规定呢?《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消费者验货付款之后,即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商品即算交付。但是未经交付,所有权并不转移,所有人应当承担所有物的所有风险。
在本案中,小明付款之后,商家并没有将电脑交给小明。另外,商场与小明并没有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特殊约定,所以在电脑运输到小明宿舍并交付给小明之前.电脑的损害风险应该由商场负担。因此,小明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商场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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