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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诉讼 >> 诉讼赔偿专栏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无直接关系

日期:2012-04-1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46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能以过错程度作为判断依据,即不能认为故意造成的损害就应该全赔或多赔,过失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少赔。也不能以行为的严重程度作为赔偿范围的判断标准,不是违法性质严重就应该多赔、违法性质轻微就应该少赔。侵权行为人的认错态度也不会影响到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在这一点上,民事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是以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作为判断依据,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后者主要依据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承担责任大小的客观依据。同样,犯罪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会影响到法官的酌定量刑。但是,这个情况也不能绝对化。因为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的认错态度,可能是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使受到伤害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的关键因素。而一旦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调解,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可能会因为受害人的谅解而有所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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