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以财产的物理形态的改变为标准,可以将财产损害分为侵占财产、损坏财产和损害其他财产利益。侵占财产是以对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非法占有为特点,使该财产的所有人对财产丧失占有权甚至是丧失所有权。比如,盗窃、抢夺、非法扣押等行为。侵占财产时财产本身的物理形态仍然存在,只是财产的空间位置或者支配权、控制权发生了改变。损坏财产是以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毁损为特点,使得该财产的价值受到破坏,甚至是完全丧失,进而减少了权利人的财产拥有量。
损害财产时财物的物理形态包括内在质量受到破坏,虽然财产的占有权、控制权和支配权仍然在权利人手中,但是财产的价值发生了根本变化。比如,侵权行为人甲行走间冲撞了乙,导致乙手中的摄像机掉落在地损坏,虽然摄像机仍然在乙的控制范围内,但已经不能再使用。所谓其他财产利益的损失,是指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受到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比如,侵权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造、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虽然商标权仍然归属于赔偿权利人,其作为无形财产,物理形态上也不可能发生什么质的变化,但是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却因为侵权行为而受到了损害。
以财产损害的来源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减少,比如,侵犯他人的财产权,致其财物损坏或者灭失。对于直接损失都应当遵循全部赔偿原则。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致使其原本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
对于客观的、实际的、确实有据可查的间接损失原则上也应当全部赔偿。因为如果没有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是必然会得到这些利益的,只是由于侵权行为的介人才没有得到。所以其本质上与直接损失没有区别。但是,实践中也有当事人主张的间接损失难以证明是客观的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或者说其主张的间接损失难以精确地计算出来,这时就无法适用全部赔偿的规则。所以,对于间接损失,关键是要考虑三个方面问题:一是间接损失的性质;二是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三是间接损失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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