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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诉讼 >> 诉讼赔偿专栏

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

日期:2012-04-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741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实践中,经常有债务人负担大量债务未清偿,遂与妻子合谋假离婚,将全部财产归于妻子,造成自己没有财产的假象,致使债务无法履行,这种行为实际上构成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而言,合同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益,但它原则上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法调整,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既不曾明确表示属于该法保护权益,也未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对此,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应当属于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列举了部分民事权益,最后用了“等人身、财产权益”,这可以涵盖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责任方式等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司法解释来确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法律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式,但是债权作为与物权相对的一大类财产性权利,不可能在列举时被忽略掉,没有列举,说明侵权责任法并不包含侵害债权的责任内容。对此,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此加以明确,以便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选择是否适用该法有所依据,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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