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特殊侵权致会员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
——考虑到期货市场价格机制等情形,期货交易市场因特殊侵权行为损害会员正当交易权益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标签:期货|特殊侵权|市场风险|合约交割
案情简介:2005年,从事中国茧丝绸期货交易的丝绸市场会员单位丝绸公司,被丝绸市场及结算公司以未实物交收予以扣收保证金1500万余元。鉴定结论显示:丝绸市场、结算公司存在违规操作,虚增保证金、允许保证金不足进行交易等操纵交易行为。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的丝绸市场是由其特定会员以其专用账户内资金并通过电脑报价、在固定交易网络系统内进行的合同订购交易。相对于现货市场开放性,该市场是一个仅由其会员才能进入并参与交易的封闭系统。依其交易规则,会员中的多空双方因凭其账户内的实有资金数量参与交易,商品合约价格亦随买卖双方交易总数量变化而上下波动。由此可见,会员参与交易意愿及其资金实力决定某一商品合约交易价格涨跌,而会员“意愿”则来自于对当时及未来市场信息的综合判断。只有在保证会员享有交易规则所设定的“公平、公证、公开”交易环境前提下,才能确保在该竞价机制所形成的合约价格走向与未来现货市场价格、供求变化之间产生真实而有效的市场信息传递,从而达到平抑相关商品在现货市场上的供求波动和风险的目的。②鉴于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在市场机制运行下的复杂过程,不应否定期货合约价格变化作为现货价格晴雨表,亦看对现货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变动产生影响。具体到本案,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价格风向标作用,故并不能排除因期货合约价格不断上涨而使茧丝现货价格随之上涨情形发生。本案鉴定结论表明丝绸市场、结算公司存在违规操作,虚增保证金、允许保证金不足进行交易等侵害会员正当交易权益的行为,且该行为与造成丝绸公司保证金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无证据表明丝绸公司作为受害方对其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又由于交易市场所有交易行为及竞价过程均为连续进行,故在某一时段内发生的侵权行为后果,必将对其后进行的所有交易的价格、数量及多空双方的资金实力、损益程度等造成持续影响,故判决丝绸市场、结算公司赔偿丝绸公司全部保证金损失15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实务要点:考虑到期货市场价格机制与现货市场价格的紧密关联性,及被侵权会员的无过错情形,期货交易市场因特殊侵权行为损害会员正当交易权益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04号“某丝绸公司与丝绸市场等保证金纠纷案”,见《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赔偿损失及返还交易保证金纠纷再审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2/34:211);另见《关于茧丝绸期货交易市场违规操作、侵害客户保证金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嘉兴中国茧丝绸市场交易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期货交易赔偿损失及返还交易保证金纠纷再审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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