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 能就地进行”。也就是说,调解的地点呵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在法院内,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就地进行调解。凡是能够就地进行的,应尽量就地解决。便利人民,就地审理,是我国人民司法T-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地进行调解,可以使审判员的调解更好地得到当地群众、基层组织和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支持和协助,是十分有利的。那种认为“办案只能在法院进行,就地审理不正规”的认识是错误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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