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都应当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是否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自由意志。采用判决方式解决纠纷,还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有权作出选择,有权作出决定。
调解的本质在于当事人在调解人的斡旋下,通过谅解、让步,平息争执、消弭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完全依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调解是否进行,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这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当事人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调解达成协议的,协议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而成,不得有强迫、欺诈等情形出现,否则协议无效。
![]()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