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是一种诉讼外的活动,它是指一定的群众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对于民事纠纷,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予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调解采取自愿与合法相结合的原则,协议内容有一定余地,协议无统一的格式,一般由主持人、当事人签字,注明协议生效时间即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义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的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调解协议既然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对于一方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只要调解协议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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