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关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的问题,各界争议颇多,具体操作程序规定也不是很明确,一般是通过公安机关“错案追究制”按照信访的途径解决,或者在赔偿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不能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但是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了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按照该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一定要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及时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并书面提出复核请求、理由和证据,否则过期上级交管部门就不再受理复核申请了。需要注意的是:
一、该三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二、当事人如果受伤住院或者被羁押,应该及时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委托人应该出具明确授权的委托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四、最好是接到事故认定书后,立即去找律师,因为一共只有三天的时间,律师也需要时间去调查,阅卷,整理,起草复核申请书,一定要把材料整理好,理由、证据充分,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才能增加。
五、可以申请听证,由公安按机关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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