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经典案例 >> 其他纠纷案例

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日期:2024-06-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声明丨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抵押物是否存在其他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

案例索引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行、伊犁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2834号】

争议焦点

农行伊犁分行在对案涉房屋设立抵押权时是否尽到审慎尽调义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在锦城公司以伊宁市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中的1××号、1××号、1××号、1××A号、1××号房屋向农行伊犁分行提供抵押之前,该公司已将前述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周俊玉等人。锦城公司与周俊玉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周俊玉等人已经支付价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农行伊犁分行自认锦城公司向其提交的抵押物清单载明前述案涉房屋处于出租状态。在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形下,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农行伊犁分行应当对房屋的出租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以查明出租人是否是锦城公司,抵押物是否存在真实的权利人,从而避免错误接受已出售房屋作为抵押物。本案农行伊犁分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审慎调查,故其未尽到专业金融机构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原判决认定农行伊犁分行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该分行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