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阶段可以适用“调判结合”的审理方式,促进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统一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C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中的涉案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2021年A公司向B公司提交结算书,B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未完成工程量、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结算,双方就工程量认定及工程款核算产生争议,故A公司将B公司及发包人C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C公司就分别发包的工程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C公司在B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宣判后,B公司、A公司与发包人C公司均提出上诉。在二审中,B公司与C公司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达成调解,双方请求二审法院出具调解书。鉴于A公司对和解内容亦不持异议,本院先行出具调解书,此后C公司撤回上诉。本院就该案其他争议事项依法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以“调判结合”的审理思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合理审查调解协议约定,并及时告知相关利益方。依据法律规定出具调解书后,C公司撤回上诉,真正实现能调则调,并确保了调解的规范性;对剩余两方的上诉进行继续审理,针对一审的部分错误认定进行纠正,做到当判则判。由此,不仅化解了多方上诉的审理难度,缩减了审理时长,落实了提升司法效率的要求,同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能动司法,着力实现公平,提升效率,推进审判理念的现代化,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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