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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日期:2024-04-2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16-2-091-002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2.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091-001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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