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亲属或紧急联系人。
基本案情:王某某系王某独子。2020年1月,王某某、王某及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入院评估报告记载,王某入院时81周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因脑出血导致左半身行动不便,生活不能完全自理。2020年2月,养老院护理人员在巡视房间时发现王某身体不适,便立即为王某测量血压、吸氧,并电话通知王某某现场情况,因王某某在外地无法及时赶至养老院,但养老院及王某某均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养老院工作人员2小时后拨打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后确认王某已死亡。王某某认为养老院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损失。养老院、王某某均不申请对王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在王某身体突发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养老院虽采取了部分紧急救助措施并通知王某某,但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王某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王某已81周岁,入院前即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脑出血等多种疾病,本次发病存在病情发展的不可逆等因素,法院最终酌情确定养老院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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