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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适用折价补偿的,应以实际价值为标准,实际价值之外的其他收益不予支持

日期:2024-01-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效合同适用折价补偿的,应以实际价值为标准,实际价值之外的其他收益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关于钢筋节约奖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适用折价补偿的,应当以适用返还为前提,返还和参照合同折价补偿均应以实际价值为标准。讼争合同约定的“钢筋节约奖励”是齐相云施工工程的实际价值之外的其他收益,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即为鼓励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获益。

【案例文号】:(2020)闽民申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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