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诉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所属“交响乐”轮载运货油抵达青岛附近水域锚泊,后“交响乐”轮与“义海”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交响乐”轮约9400吨船载货油泄漏入海,构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经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申请,法院同意境外某保赔公司设立“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经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通知,组织船舶和人员参与了清污工作。后,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及某保赔公司支付清污损失5700万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我国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本次事故泄漏油类属于公约第一条第5款规定的持久性烃类矿物油,本案应优先适用公约,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依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和公约规定,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可向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索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保赔公司作为“交响乐”轮的油污责任保险人,应当对涉案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和某保赔公司可依据公约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法院进一步查明了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所主张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判决:一、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对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享有海事债权42987210元及清污费利息;二、上述债权自某保赔公司设立的“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三、驳回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涉“交响乐”轮溢油事故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溢油污染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涉案《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使用的是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提供的样本,当事人对该协议的性质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产生争议,法院通过分析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认定该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合同项下清污活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障了国内清污企业的受偿权利。判决正确理解公约精神,确认境外油轮所有人和境外油污责任保险人应当在公约规定的数额限制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鼓励清污、适当赔偿、兼顾实际受偿的价值目标,得到了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促进国际公约的正确适用、推进我国海上运输和清污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产生了积极作用。
【一审案号】
青岛海事法院(2021)鲁72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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