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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甲、张某甲与赖某乙、张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日期:2024-01-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赖某甲、张某甲与赖某乙、张某乙无因管理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甲、赖某甲系赖某乙的父母。张某乙、赖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2月结婚,2012年9月21日生育一女赖某丙,2021年7月29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赖某丙由赖某乙抚养,张某乙从2021年8月起,每月向赖某乙支付赖某丙生活费800元。

2018年7月起,张某乙离家,其离家后未支付赖某丙抚养费。离家前张某乙、赖某乙及赖某丙与赖某甲夫妇共同生活。赖某乙自认其父母来家居住并照顾小孩期间,截至2021年7月,其未支付过赖某丙抚养费。

故张某甲、赖某甲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乙、赖某乙共同支付二人为赖某丙垫付的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的生活费88000元(1600元/月×55个月)、教育费46105.6元、医药费11420.48元、城乡医疗保险费67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和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在赖某丙的父母都未承担孩子抚养费的情况下,赖某丙的祖父母张某甲、赖某甲既无法定的义务,又未受赖某丙生父母张某乙、赖某乙的委托,只因血缘亲属之情,为了有利于孙辈的健康成长而抚养孙女,并为此支付了抚养费用,其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赖某丙的祖父母张某甲、赖某甲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被告张某乙认为二原告协助抚养赖某丙的行为是赠予也是家庭成员互助互爱的意思表示,更是为人祖父母源于隔代的亲情和关爱之情自愿资助行为的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请求的费用,法院酌情认定张某乙与赖某乙共同负担部分,具体数额综合相关证据和本案具体情况认定。法院未予支持的其余款额,因被告赖某乙全部承认,由其独自负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张某乙、赖某乙共同向原告张某甲、赖某甲支付赖某丙从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城乡医疗保险费等共计52514.95元;二、被告赖某乙向原告张某甲、赖某甲支付赖某丙2017年1月至2021年7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合计93681.13元(不包括前述第一项应付款额)。

【法官释法】

抚养费系基于具有抚养关系的特定身份的人之间所产生的费用,它具有身份特殊性,因此祖父母并非基于抚养关系而支付的孙子女的各项费用,并不能称之为抚养费。祖父母因照顾孙子女而支付的孙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有权请求偿还。

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注意,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当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抚养的,当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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