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裁判要旨】:
本院审查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是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不需要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应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来分析认定,即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两个方面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声和向某炎系夫妻关系。徐某声驾驶的货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增加家庭财富。徐某声在驾驶货车回家喂猪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原饲养的5头牲猪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全部分割给了向某炎,向某炎享受了家庭利益的成果,故徐某声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关于此节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杨某等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
案例文号:(2016)鄂民申第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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