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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 夫妻债务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23-10-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社会生活中广受关注,也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为回应社会关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新增条文,为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即“共债共签”制度。

既可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如借款合同、欠条上有夫妻双方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签字,事后一方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可以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形式。

二、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用途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数额可结合举债方的家庭收入、消费水平、生活习惯等综合因素考量。

三、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有夫妻合意。

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债权人承担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以案说法

葛某与张某是朋友。2021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葛某陆续向张某借款累计超800余万元用于炒股,还款期限届满后,尚有320万元未偿还。张某诉至法院,主张借款为葛某与其配偶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葛某及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根据上文的介绍,大家对案例中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不是有一些判断思路?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法院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葛某及张某均认可葛某累计向张某借款800余万元,张某主张案涉债务系葛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葛某与齐某对案涉债务存在举债合意,无法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案涉债务数额较大,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张某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葛某与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故张某对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

现行法律较为严格地限制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精神,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强化了债权人的风险意识,对于交易习惯的调整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另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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