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判断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尉某、李某丽二夫妻中尉某一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再审申请人张某人身、财产损害而形成的债务,是因尉某个人的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夫妻中的另一方李某丽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不应承担尉某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侵权而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而言,夫妻一方对他人的侵权之债,也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是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
综上,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文号:(2017)晋民申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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