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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专栏简介

彩礼

  •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该不该返还?
    日期:2024-01-22 点击:7次

    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该不该返还?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彩礼给付方家庭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新风尚的弘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对治理高额彩礼、移风易俗提出工作要求。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

  • 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彩礼返还)
    日期:2023-12-28 点击:6次

    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彩礼返还)本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提高彩礼返还额度,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等不良风气具有积极作用。

  • 同居后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
    日期:2023-12-22 点击:6次

    同居后婚约解除返还彩礼案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我区农村地区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传统习俗看来,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没有彩礼,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理。结婚需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千百年流传的习俗,且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亦不为《民法典》所禁止。

  • 给付高价彩礼 悔婚可酌情返还
    日期:2023-12-22 点击:5次

    给付高价彩礼 悔婚可酌情返还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物品。给付彩礼从本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婚约解除则面临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 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一方支付彩礼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16 点击:13次

    支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一方支付彩礼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接受彩礼一方用部分彩礼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物品的,将所购物品返还支付彩礼一方后,可以不退还该部分彩礼
    日期:2023-12-16 点击:11次

    接受彩礼一方用部分彩礼购买双方共同生活物品的,将所购物品返还支付彩礼一方后,可以不退还该部分彩礼

  • 双方之间不具有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
    日期:2023-12-16 点击:9次

    双方之间不具有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且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被申请人转款时具有与被申请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及附条件赠与,判定案涉款项为张某在恋爱期间对被申请人的消费性馈赠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日期:2023-12-16 点击:9次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彩礼最早起源于传统婚姻缔结程序“六礼”中的“纳征”,“纳征”亦称“纳币”,具体是指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纳征”礼仪的完成意味着传统婚姻缔结程序的订婚阶段的结束,标志着婚姻双方婚约的订立。伴随着现代婚姻登记制度的确立,“六礼”作为传统的婚约缔结程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日期:2023-12-13 点击:12次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日期:2023-12-13 点击:7次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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