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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演变分析

日期:2023-12-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文源 王明明 临沂市兰山公证处

摘要:在《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中主要以“夫妻合意表示”、“一方事后追认”、“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这几个方面去考量认定,虽然相比起《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更进一步的规范,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及完善家事代理制度和明确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去解决认定难的问题,从而实现夫妻双方公平负担夫妻债务清偿责任,并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

关键词: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一、引言

设立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财产纠纷,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不明确往往会导致法院无法平衡保护三方利益。有时候会侧重于保护债权人,有时候会侧重于保护债务人,有时候会侧重于保护非举债方,无论是侧重于保护哪一方,对另外两方而言都会显失公平。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演变

(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直到现今正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体系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在逐步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虽然该解释中的第24条更进一步规范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但因为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侧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中都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在该解释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为最主要的认定标准,只要债务是发生在该期间的,并且不属于以上所提及到的排除情形外的话,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该条款是为了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该条款对于非举债方而言无疑是显失公平。

(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从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在整合了《婚姻法》的法律缺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系列问题综合在了婚姻家庭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共同实施。《民法典》和“新解释(一)”的配套出台,对于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财产制体系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民法典》中的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也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在《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按照该法条用借贷关系来举例,若夫妻双方同时在借据或借贷合同上签署,或夫妻双方在场而只有一方签署借据或借贷合同但另一方在场并对此情况知情或有口头示意的,那就相当于双方都承认该借贷关系,也就意味这夫妻双方具有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日后的偿还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只要夫妻双方同时在债务协议上签署或其中一方有时候追认债务关系的行为也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该法律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此规定当中,“家庭日常生活”则是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因此如起居饮食、衣服饰品、家庭教育、医疗服务等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开支都以夫妻共同债务来认定。但假如出现了超过家庭生活的正常开支或出现不合理消费的借贷行为,如因个人名利欲望而购买的奢侈品豪车名表包包所产生的债务关系,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三)《婚姻法》和《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比较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针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法释[2018]2号”中明确规定了出现以下情况才应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债:第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债务协议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债务关系;第二种情况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所形成的债务;第三种情况是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或夫妻双方有合意表示的。

在《婚姻法》时期设立的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离婚财产纠纷,所以在这个时期的法条中有着许多实践漏洞,虽说与此同时有着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配合着《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不断的完善,但是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因为有了《民法典》和“法释[2018]2号”才形成的。在“法释[2018]2号”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相比之下,“法释[2018]2号”明显要比《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更加完善。

三、结语

虽然从不论是《婚姻法》还是《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都是具有正确的参考价值的 ,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也确实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认定规则和界定标准,且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维护更没有一个较为稳定的平衡点,想要平衡保护三方利益的话还需要从立法中不断的完善。我们应该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以及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归属中做更进一步的规范,从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非举债方的三方利益均衡,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与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洪详.夫妻共同债务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03-43

[2]王坤,徐静莉,婚姻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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