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虽未作为借款合同当事人,但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后为夫妻另一方提供担保的,认定为夫妻一方对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予以追认,基于此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李某、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李某的妻子邓某某是否应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仅限用于借款虽为李某、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流动资金使用,但案涉借款发生于李某和邓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当认定为用于李某、邓某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借款发生后,邓某某以其所持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份为案涉借款办理了股权质押,应当认定邓某某对于借款事实明知或者事后予以了追认。故案涉借款属于邓某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邓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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