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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 实务探析

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4-03-2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指导性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1-18-2-111-001

裁判规则: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徐某某诉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的合同无效

入库编号:2024-07-2-111-001

裁判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知拟租赁土地是耕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却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另作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不得侵占土地的相关规定,《场地租赁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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