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证实《还款协议书》加盖的公司印章系借款人伪造,仍需根据借款人对公司的占股情况和控制情况等判断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出处:( 2022 )最高法民再 115 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案涉《还款保证书》上加盖的 A 公司印章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甲伪造,甲加盖伪造印章应否认定为 A 公司同意担保?再审前,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甲为 A 公司实际经营人。再审中,甲提交了其与 A 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之间的《还款协议》、A 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何某签字的《股权占股情况的说明》、甲与 A 公司原股东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关于 A 宾馆移交的《协议书》、A 宾馆的房产证等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实际享有 A 公司 75% 的股权,系 A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案应当在查明甲上述主张是否属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甲以 A 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A 公司依法应否对甲的行为承担责任及承担何种责任。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总结:还款协议书上加盖的虽然是伪造印章,但并不能必然免除公司的责任。因为对于相对人来说,“认人不认章”,只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是真的,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印章是真的,加盖印章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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