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权受限制,孕妻权益得保障
【案情】
林某(女)与俞某(男)于2017年5月在游玩过程中认识,同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偶有争吵,2019年林某怀孕,俞某很高兴,以外出散心为由带着林某去泰国游玩。谁曾想,在旅游过程中,俞某竟然将怀孕三个月的林某推下悬崖,导致林某重伤,腹中胎儿也没有保住。而此事仅过去一周,俞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林某离婚, 林某悲愤不已,提供了医院住院记录,证明其在一周前刚刚流产,要求驳回男方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起诉离婚是在林某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的期间内,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典型意义】
夫妻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女方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身体负担重、心理承受能力弱,男方应当在此期间履行自己对妻子的扶助义务。如果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很可能给女方的精神造成重大打击进而伤及身体,也会对胎儿和幼儿的生长发育产生不利影响。故法律对男方离婚诉权进行了限制,保障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本案中,俞某在对林某实施了人身伤害,导致其重伤,双方孩子不保的情况下,立即提出离婚请求,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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