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之间不具有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的消费性馈赠不属于彩礼范畴。
案件:张某、赵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辽民申941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张某在原审诉讼中主张其向被申请人转款系附带条件以结婚为目的支付行为,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任在房产证和车本上仅写被申请人的名字并不代表其具有一般赠与的意思表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且张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向被申请人转款时具有与被申请人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及附条件赠与,判定案涉款项为张某在恋爱期间对被申请人的消费性馈赠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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